宇新股份: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07 00: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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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 42 层           518000
 电话:0755-2223 5518 传真:0755-2223 5528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深法意字[2025]第 374 号
致: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宇新能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
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
表意见;
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需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25年10月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及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了《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76)(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
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式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
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6日下午14:30在广东省惠州市惠东
县惠州新材料产业园新材二路8号博科生产管理楼503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
年10月3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383,500,152股,其中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5,057,300股,该等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78,442,852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89人,代表股份数为94,312,304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211%。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2人,
代表股份数为93,57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266%;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87人,代表股份数为736,304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94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87人,代表股份数为736,3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6%,均为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
的中小股东。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
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
投票的情况。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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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 2: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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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 3: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议案 4:关于增加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人数暨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
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
计票。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94,190,9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714%;
反对 110,112 股,弃权 11,2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14,9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5242%;反对 110,112 股,
弃权 11,200 股。
   该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议案 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94,195,9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767%;
反对 105,112 股,弃权 11,2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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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19,9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2033%;反对 105,112 股,
弃权 11,200 股。
   该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同意 94,195,9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767%;
反对 105,112 股,弃权 11,2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19,9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2033%;反对 105,112 股,
弃权 11,200 股。
   该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同意 94,195,2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759%;
反对 105,812 股,弃权 11,2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19,2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082%;反对 105,812 股,
弃权 11,200 股。
   同意 94,195,2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759%;
反对 105,812 股,弃权 11,2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19,2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082%;反对 105,812 股,
弃权 11,200 股。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94,193,2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738%;
反对 105,812 股,弃权 13,2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17,2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8366%;反对 105,812 股,
弃权 13,200 股。
   同意 94,194,2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749%;
反对 105,812 股,弃权 12,2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18,2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9724%;反对 105,812 股,
弃权 12,200 股。
   同意 94,183,13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630%;
反对 116,968 股,弃权 12,2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07,1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572%;反对 116,968 股,
弃权 12,200 股。
   同意 94,194,2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749%;
反对 105,812 股,弃权 12,2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18,2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9724%;反对 105,812 股,
弃权 12,200 股。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94,187,2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674%;
反对 113,812 股,弃权 11,2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11,2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0217%;反对 113,812 股,
弃权 11,200 股。
   同意 94,182,0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619%;
反对 105,812 股,弃权 24,4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06,0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3155%;反对 105,812 股,
弃权 24,400 股。
   同意 94,195,2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759%;
反对 105,812 股,弃权 11,2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19,2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082%;反对 105,812 股,
弃权 11,200 股。
   同意 94,187,2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674%;
反对 113,812 股,弃权 11,2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11,2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0217%;反对 113,812 股,
弃权 11,200 股。
   同意 94,187,2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674%;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反对 113,812 股,弃权 11,2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11,2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0217%;反对 113,812 股,
弃权 11,200 股。
   议案 3: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同意 94,185,9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660%;
反对 115,184 股,弃权 11,2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09,9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8354%;反对 115,184 股,
弃权 11,200 股。
   议案 4:关于增加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人数暨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94,188,27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685%;
反对 112,832 股,弃权 11,2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12,2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1548%;反对 112,832 股,
弃权 11,200 股。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宇新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见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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