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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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了解、认同、
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
化;
(二)建立一个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平台,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
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
治理结构;
(四)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精神和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及其所在机构等;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等;
(五)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认定的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以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
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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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 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简称互动易
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采取股
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需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
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证券部专人负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投
资者联系电话号码、传真和电子邮箱地址如有变更,公司将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
证券部负责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应当
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
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
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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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
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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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
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
音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妥善处理投资者
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负责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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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三十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其他相关人员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形式、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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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公司为证券部配备专
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和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
过举行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
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及临时报告:负责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及临时报
告的编制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股东会、董事会等,准备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
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跟踪媒体有关公司情况的信息发布,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
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
(七)危机处理:在公司发生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
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
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子公
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证券部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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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
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三十五条 证券部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
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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