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泰B股: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07 0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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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900948   证券简称:伊泰 B 股   公告编号:2025-064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内蒙古凯诺光影贰号私募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出资金额:2,000 万元人民币
  ?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对外投资无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 风险提示:本次投资可能存在程度不等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
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预期投资收益不能实现风险、操作
或技术风险及其他风险。本次投资无保本及最低收益承诺,投资收益存在不
确定性。在投资基金份额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可能面临无法取得预期收益
率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一、合作情况概述
  (一)合作的基本概况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本公司”)以自有资金 2,000
万元与内蒙古蒙新国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
同投资设立内蒙古凯诺光影贰号私募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根据《内蒙古
凯诺光影贰号私募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以下简称“合伙协议”)
约定,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 2,000 万元,内蒙古电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 500 万元,内蒙古蒙新国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
为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 500 万元。
          与私募基金共同设立基金
          □认购私募基金发起设立的基金份额
  投资类型
          □与私募基金签订业务咨询、财务顾问或市值管理服务等合
          作协议
 私募基金名称   内蒙古凯诺光影贰号私募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已确定,具体金额(万元):2,000
  投资金额
          ? 尚未确定
          □现金
          □募集资金
  出资方式
          自有或自筹资金
          □其他:_____
上市公司或其子   有限合伙人/出资人
公司在基金中的   □普通合伙人(非基金管理人)
  身份      □其他:_____
私募基金投资范   □上市公司同行业、产业链上下游
   围      其他:_主要投资于科技、电子设备类方向____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本次对外投资无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法人/组织全称     内蒙古蒙新国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私募基金
 协议主体性质
             □其他组织或机构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91150000341392444J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不适用
  备案编码       P1074351
  备案时间       2023 年 2 月 20 日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
             王利永
   合伙人
  成立日期       2015 年 5 月 13 日
 注册资本/出资额    8,000 万元人民币
  实缴资本       4,12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翠柳巷 3 号日信大厦 B 座 8 层
 主要办公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翠柳巷 3 号日信大厦 B 座 8 层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内蒙古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100%
             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
主营业务/主要投资领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
     域       动);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是 否
             □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是否有关联关系     □董监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上述主体控制的企业
             □其他:
             无
 暂无财务数据
 (二)有限合伙人
 法人/组织名称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91150600626402490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不适用
  成立日期       1997 年 9 月 23 日
  注册地址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北路
 主要办公地址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北路伊泰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晶泉
  注册资本       325,400.7 万元人民币
             许可项目:煤炭开采;旅游业务;公路管理与养护;输
             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地质灾
             害治理工程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餐饮服务;
             住宿服务;洗浴服务;酒类经营;食品销售;建设工程
             施工;代理记账;公共铁路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不含
             危险货物);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为准)一般项目:煤炭洗选;煤炭及制品销售;炼焦;
  主营业务       矿山机械销售;矿山机械制造;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
             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装卸搬运;会议及展览服务;
             健身休闲活动;农副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租赁服务
             (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花卉种植(除中国稀有和特
             有的珍贵优良品种);水果种植(除中国稀有和特有的
             珍贵优良品种);草种植(除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
             良品种);蔬菜种植(除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
             种);谷物种植(除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
             □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董监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上述主体控制的
 是否有关联关系
             企业
             □其他:
             无
 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科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5 年 09 月 30 日
 资产总额           8,392,380.89                  9,671,279.00
 负债总额           2,691,440.27                  3,850,023.07
所有者权益总额         5,700,940.62                  5,821,255.93
 资产负债率                32.07%                        39.81%
  科目          2024 年度                2025 年 1-9 月
 营业收入           5,196,810.78                  3,114,059.27
  净利润             648,476.15                    437,308.35
 法人/组织名称     内蒙古电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1150000114154366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不适用
  成立日期       2003 年 6 月 23 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路街道学苑西
  注册地址
             街9号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路街道学苑西
 主要办公地址
             街9号
  法定代表人      曾涵
  注册资本       35,189 万元人民币
             许可项目:电影放映;电影发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
             营;电视剧制作;电视剧发行;音像制品复制;音像制
             品制作;演出场所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
             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电影摄制服
  主营业务
             务;电影制片;文艺创作;摄影扩印服务;摄像及视频
             制作服务;租借道具活动;照明器具销售;音响设备销
             售;会议及展览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非居住
             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是否有关联关系     □董监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上述主体控制的
             企业
             □其他:
            无
 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暂无财务数据
 三、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的基本情况
 (一)合作投资基金具体信息
  基金名称      内蒙古凯诺光影贰号私募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91150118MAEWWUA60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不适用
基金管理人名称     内蒙古蒙新国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规模(万元)    3,000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25 年 9 月 15 日
  存续期限      2025-09-15 至 2030-09-14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
            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
  投资范围
            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新区云谷片区人才
 主要经营场所
            创新谷 3 号楼(人才大厦)506F-8 室
  备案编码      P1074351
  备案时间      2023 年 2 月 20 日
                                认缴出资     本次合作     本次合作

           投资方名称       身份类型     金额(万     前持股/出    后持股/出

                                 元)      资比例(%)   资比例(%)
    内蒙古蒙新国创私募基金管理     普通合伙人/基
    有限公司              事务合伙人
               合计                3,000        0       100
      (二)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
      (1)全体合伙人以签署本协议的方式一致同意选择普通合伙人内蒙古蒙新
    国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
    权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投资、管理、运用和处置,并接受有限合伙人的监督。
    担任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需满足以下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
    注册的机构、在投资及资产管理领域具备丰富的经验。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
    伙人由全体合伙人选定,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
      (2)授权
      全体有限合伙人通过在此签署本协议向执行事务合伙人进行一项不可撤销
    的特别授权,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全体及任一有限合伙人在下列文件上签字:
    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实际出资额约定数量的有限合伙人的书面同意文件,代表有限
    合伙人签署;其他内容执行事务合伙人可直接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
    记/备案文件、合伙企业的私募基金备案文件等;
    解散或清算相关事务而需签署的文件;
      根据适用法律和规范,为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从事本协议约定的业务经营活
    动而必需的任何文书、文件或证明,以及其他执行事务合伙人认为与合伙企业业
务正常运作有关的且不会对有限合伙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所有必要或
适当的法律文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对于
合伙企业事务的独占及排他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切行动;
商、和解等,以解决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
  (1)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不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有限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有限合伙人的
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诉讼;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3)有限合伙人地位平等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所有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没有优先与劣后之
分,在收回投资及获取合伙企业可能分配的其他财产方面,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
拥有比其他任何有限合伙人优先的地位。
  (4)不代表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或其他以合伙企业名
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或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文件,或从事其他对合伙企业
形成约束的行为。本协议并不限制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企业介绍潜在投资项目。
  (1)合伙人大会
  合伙人大会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大会行使的职权为:
内容的修订。
  上款表决事项须由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
  (2)合伙人会议召开条件
  合伙人会议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召集并主持。合伙人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执行
事务合伙人认为需要可召集临时会议。会议形式可以是现场或非现场。
  (3)合伙人会议召开程序
知。合伙人会议的常规会议通知期为 10 个工作日;临时会议通知期为 3 个工作
日。会议通知应当将会议地点、时间和会议内容告知各合伙人,会议通知可以电
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任何方式发送,各合伙人参加会议即可视为其放弃
任何关于通知期的要求。
人代为出席合伙人会议。
  (4)表决方式
  合伙人会议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所
有合伙人会议审议事项由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
  (1)投资决策委员会组成
  管理人在合伙企业设立后 10 个工作日内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
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管理人有权提名二名委员,内蒙古电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有权提名一名委员,并由合伙人大会一致同意。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行使委员职
权不视为执行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由管理人决定,负责组织召开并主持委员会会议。
  (2)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期满后,由合伙人大会重新审议聘用投委会
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可用书面通知管理人的方式辞职,并在发生下列情况
时该成员视为自动去职:
管理人已将此事书面通知该委员;
其不称职且已书面通知该委员。在上述情形发生的情况下,管理人有权安排他人
接替去职委员。
  (3)决策委员会的职能包括:
资期限;
  (4)表决方式
  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需经全体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一致同意。
  (5)其他
为五天(5)天。成员参与会议即可视为其放弃任何关于通知期的要求。
过半数有表决权委员参与的会议方为有效会议。
议。
代为参会和表决。
  (1)管理人
  本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本合伙企业管理人。
  (2)管理方式
  执行事务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约定方式对本合伙企业进行管理。
  (3)管理费
  自合伙企业成立日起至经营期限终止日,就每一合伙人,除非经管理人另行
减免,合伙企业应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并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管理费分项目进行
核算,核算时应以本基金对外投资余额作为基数计提管理费:
额和当季度投资天数,计算出单项目的季度管理费,经托管机构审核后,汇总当
季度所有项目管理费的总额,在之后的 3 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从合伙企业财产中
计提,并告知有限合伙人。
  单项目的投资余额指单项目的投资总额扣除从该项目收回的投资本金后的
金额。
  单项目当季度投资余额×当季度投资天数×2%÷365
  (1)可分配收入
  合伙企业的可分配收入(“可分配收入”)指下列收入在扣除为支付相关税
费和其他义务(包括已经发生的和为将来可能发生的该等税费和其他义务进行合
理的预留)而言适当的金额后可供分配的部分,主要包括以下收入:
权或其他权益)获得的收入(包括自快速退出项目获得的收益)(“项目处置收
入”);
收入(“投资运营收入”);
的全部收入(“临时投资收入”);
资额(“未使用出资额”);
收入”)。
  因投资项目中止或取消而被退回的款项,以及因投资估值调整而被退回或补
偿的款项,不属于“可分配收入”,而管理人可以独立决定继续使用该等款项。
  (2)利润分配
人合理决定的时点进行分配,但管理人有权自行决定保留必要的款项用于支付已
发生的费用和开支或未来的费用和开支;
所得的可分配收入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实际分配:
   ①投资成本返还。按照全体合伙人届时对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额按比例向
全体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全体合伙人截至该分配时点累计获得的收益分配总额
等于届时该合伙人缴付至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额;
   ②分配门槛收益。如有余额,按照各合伙人届时对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额
按比例向全体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全体合伙人累计获得的分配额获得按照年化
投资收益率 6%计算所得的回报;
  合伙企业的年化投资收益率=【(合伙企业全部可分配收入-合伙企业总实缴
出资额-合伙企业费用)/合伙企业总实缴出资额】/本合伙企业实际存续天数*365。
   ③分配超额收益。合伙企业收益中超出年化投资收益 6%的部分为超额收
益,管理人有权在管理费之外,收取超额业绩报酬。在合伙企业向管理人支付超
额业绩报酬后,超额业绩报酬之外的其他超额收益应当按照各合伙人届时对合伙
企业的实缴出资额按比例向全体合伙人进行分配。
  超额业绩报酬的计提方式为:
  (a)若合伙企业的 6%≦年化投资收益率<20%,合伙企业收益中超出年化
投资收益 6%的部分为超额收益,超额收益的 20%作为超额业绩报酬给予管理人;
  (b)若合伙企业的 20%≦年化投资收益率<30%时,合伙企业取得收益中超
出年化投资收益 6%的部分为超额收益。其中:6%≤超额收益<20%部分的 20%作
为超额业绩报酬给予管理人;20%≤超额投资收益<30%部分的 30%作为超额业绩
报酬给予管理人;
  (c)若合伙企业的 30%≤年化投资收益率时,合伙企业所取得收益中超出
年化投资收益 6%的部分为超额收益。其中:6%≤超额收益<20%部分的 20%作为
超额业绩报酬给予管理人;20%≤超额收益<30%部分的 30%作为超额业绩报酬给
予管理人;30%≤超额收益部分的 40%作为超额业绩报酬给予管理人。
生的可分配收入将按照各合伙人届时对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额按比例进行分配
(如若不可区分,则按照各合伙人届时对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额按比例进行分
配)。未使用出资额所对应的可分配收入将根据各合伙人届时的实缴出资额中实
际未被使用的金额向相应的合伙人进行分配。
   ①在合伙企业清算结束前,管理人应尽合理努力将合伙企业的投资以现金
方式变现、在现实可行的情况下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管理人认为非现
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经全体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管理人可以非现
金方式进行分配。如所分配的非现金资产为公开交易的有价证券,则以分配完成
之日前五个证券交易日内该等有价证券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价值;其他非现金
资产由管理人选定的具有相关资质的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认,并经合伙人
会议同意,评估相关费用计入合伙企业费用,由合伙企业承担。
   ②非现金资产可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后折价分配给部分合伙人,获得非
现金资产的合伙人应按照非现金资产的评估价值及其他合伙人享有的权益比例
对其他合伙人进行现金补偿。
   ③管理人按照本款约定向合伙人进行非现金资产分配时,视同对投资项目
已经进行处置,根据确定的价值按照本条第 2 款及第 3 款规定的原则和顺序进行
分配。
   ④合伙企业进行非现金资产分配时,管理人应负责协助各合伙人办理所分
配资产的转让登记手续,并协助各合伙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受让该等资产所
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接受非现金分配的有限合伙人亦可将其分配的非现金资产
委托管理人按其指示进行处分,具体委托事宜由管理人和相关的有限合伙人另行
协商。
  (3)亏损分担
  合伙企业发生亏损的,全体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承担亏损。
  (4)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非所得税纳税主体。合伙人
收回投资成本之后的收益部分,按照国家规定依法缴纳所得税。若国家有关部门
要求合伙企业代扣代缴的,合伙企业将代扣代缴相应所得税。
  (三)投资基金的投资模式
  基金主要投资于科技、电子设备类方向。
  合伙企业将投资单一标的,不进行组合投资。
  基金不得投资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投资除外)、期货、房地产、
证券投资基金、评级 AAA 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
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合伙期限内,投资回收资金(不包括临时投资取得的资金)再用于对
外投资;
  (8)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9)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本合伙企业封闭运作,备案完成后不得开放认/申购(认缴)和赎回(退出),
合伙企业封闭运作期间的分红、退出投资项目减资、对违约投资者除名或替换以
及基金份额转让不在此列。但在符合《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等法律法规规定
的情形下,可以新增投资者或增加既存投资者的认缴出资,但增加的认缴出资额
不得超过备案时认缴出资额的 3 倍。
  新有限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根据适用法律和规范以及执行
事务合伙人的要求签署相关书面文件,其他合伙人应当予以配合,经执行事务合
伙人要求,将签署所需的全部文件,提供所需的全部文件和信息,协助履行所需
的全部程序。
  (1)有限合伙人权益转让
  ①有限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应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提交书面
通知,载明转让的财产份额以及拟转让价格。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向全体有限合伙
人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事宜。
  ②有限合伙人拟对外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应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提交书
面申请,载明拟转让的财产份额以及拟转让价格。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向全体有限
合伙人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事宜。有意向受让该等合伙企
业财产份额的有限合伙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执行事务合伙
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有限合
伙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受让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
时各自的实缴出资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转让方必须按照申请中载明的拟转让
价格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①受让人和转让人应向本合伙企业提交如下文件:(a)转让协议或其他证
明受让人同意接受本协议约束的文件及(b)执行事务合伙人合理要求的其他文
件、意见、文书和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为转让向登记管理机关或备案管理机关进
行必要的登记或备案所需的全部材料。(c)受让方需为法律和监管规定的合格
投资者。
  ②为了确保本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人数不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规定的 50 人,除非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否则有限合伙人转让出资的,只能
将全部的出资转让给一个受让方。
  ③不符合本款约定的出资转让条件的,本合伙企业不承认其合伙人资格。
  (2)普通合伙人权益转让
  除依照本协议的明确规定进行的转让,普通合伙人不应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
其在合伙企业当中的任何权益。如出现其被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特殊情
况,确需转让其权益,且受让人承诺承担原普通合伙人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在经
代表实际出资额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同意后方可转让,否则合伙企业进
入清算程序。
  若经代表合伙企业实际出资额 85%以上的合伙人决定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
并将原普通合伙人强制除名,则原普通合伙人应向新的普通合伙人转让其持有的
全部合伙企业权益,并且转让价格应经转让方及受让方均接受的独立第三方进行
评估确定。原普通合伙人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新的普通合伙人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后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
  (3)有限合伙人退伙
外,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退伙或提前收回实缴出资额的要求。
  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②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全部被法院强制执行;
  ③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有限合伙人依上述约定当然退伙时,合伙企业不应因此解散。其他有限合伙
人和普通合伙人参照本协议规定享有和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有限合伙人和普通
合伙人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普通合伙人有权将该当然退伙人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在其他合伙人之间按其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或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承继该当然退
伙人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退伙时从本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4)普通合伙人退伙
议约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始终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不要求退伙,
不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且其自身亦不会采取任何行动主动解散或终
止。
  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②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全部被法院强制执行;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
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及认缴出资
  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合伙人增加或
减少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其中,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管理人内蒙古蒙新国创私募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的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占全体合伙人总认缴出资额的 16.67%;
有限合伙人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的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2,000 万元,占
全体合伙人总认缴出资额的 66.66%;有限合伙人内蒙古电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的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占全体合伙人总认缴出资额的 16.67%.
  (二)出资缴付
  在相应的认缴期限内,管理人可基于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按比例、合伙人的
出资安排、按照本合伙企业进行投资的进度向合伙人发出《缴款通知书》。在管
理人发出缴款通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各合伙人按时足额缴付至缴款通知指定
的银行账户。根据监管要求,合伙企业首期实缴出资总额应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
元(¥10,000,000 元)且每一有限合伙人均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
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等资金需求计划向各有限合伙人发出缴款通知,缴款通知应
列明该有限合伙人该期应缴付出资的金额和缴款的期限等信息。
每一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管理人发出的缴款通知的规定于付款到期日当日或之
前将当期应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按时足额缴付至缴款通知指定的募集结算资金专
用账户。
知要求其向合伙企业缴付其认缴出资余额(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外):
  ①用于承担合伙企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和义务;
  ②对在投资期结束前已经批准的投资项目进行出资,或用于投资期结束时已
进行的合伙企业的潜在投资交易(即根据投资期结束前已签署的投资协议、投资
意向书、谅解备忘录、投资关键条款等的约定需要在投资期结束后继续投资的投
资交易);
  ③对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的投资项目进行投资;
  ④本协议中明确规定允许的其他用途。
  合伙目的通过从事对处于各个发展阶段的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增长潜力的
项目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投资,实现良好的投资效益,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
报,为投资人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三)投资期限
  投资期限为五年,前三年为投资期,后二年为退出期。为保护投资人利益,
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管理人有权在投资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选择最合适的退出
时点。
  (四)违约责任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当依法或依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由于一方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
责任;如属多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五)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不能
协商解决时,应提请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依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
效的仲裁规则及中国大陆地区法律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
均有约束力。
  (六)协议签署及生效方式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并
按指印;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本协议一式 5 份,合伙人各持 1 份,合伙企业留存 1 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
机关 1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生效日期为 2025 年 11 月 5 日。
  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投资是在保证主营业务正常发展的前提下作出的投资决策,资金来
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现有业务开展造成资金和财务压力,不会影响生产经
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亦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且不存在损害上市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风险提示
  本次投资可能存在程度不等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
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预期投资收益不能实现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及其他风险。
本次投资无保本及最低收益承诺,投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在投资基金份额出现
极端损失情况下,可能面临无法取得预期收益率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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