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93 证券简称:ST 华闻 公告编号:2025-040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或“华闻集团”)收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海口中院”或“法院”)送达的通知书以及申请人三亚凯利投资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申请书,申请人以公司不能清偿
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海口中院
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申请对公司进行预重整。2024 年 10 月 25 日,
公司收到海口中院送达的决定书,海口中院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
并指定华闻集团清算组担任公司临时管理人。
以上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
露的《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
号:2024-054)、于 2024 年 10 月 2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
《关于收到法院预重整决定书及指定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
年 1 月 23 日、2025 年 2 月 25 日、2025 年 3 月 26 日、2025 年 4 月 2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
整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4-070、2024-077、2025-004、2025-005、
-1-
公司、海南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及临时管理人签署了《(预)重
整投资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上披露的《关于确定产业投资人暨签署(预)重整投资协议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5-023)。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
整等事项》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确定财务投资人暨签署《(预)重
整投资协议》及《(预)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统称《重
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财务投资人招募及遴选情况
息网”发布《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招募和遴选(预)
重整投资人公告》(以下简称《招募公告》),意向重整投资人应于
名材料提交至临时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在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临时管理人公开招募和遴选(预)
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6)。截至报名截止日,临
时管理人共收到 99 家(联合体视为 1 家)意向重整投资人提交的报名
材料。
资人评选会议,评选委员会对意向财务投资人进行抽签摇号、专业评
选,经公平公正、合法合规的招募及磋商、评选程序,最终确定财务
投资人。2025 年 10 月 31 日、11 月 2 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
公司(代“外贸信托-玄武 41 号华闻集团重整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以下简称“中国外贸信托”)、新余达卓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新余达卓”)、芜湖长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芜湖长卓投资”)、疆钰启辰(上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疆钰启辰”)、湖南湘江汇城私募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代“湘江汇城仁和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常勤汇城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湖南湘江汇城”)、湖北国科六号投资
-2-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湖北国科六号”)、青岛鹿秀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代“鹿秀驯鹿 38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青岛鹿秀投资”)、山西锦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锦融”
)、
北京北置泰来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北置
泰来”)、海南弘顺恒嘉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海南弘顺恒嘉”)、深圳邦信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深圳邦信一号”)、北京数链智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北京数链智联”)、北京京韬聚合企业管理咨询
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京韬聚合”)、青岛兴砥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青岛兴砥投资”)、天津泓生嘉和
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泓生嘉和”)、国
民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信托”)、深圳信发四号企业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信发四号”)、北京睿闻咨询管
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睿闻咨询”)等财务投资人签
约主体与公司及临时管理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二、财务投资人签约主体的基本情况
根据财务投资人提供的资料,现将各签约主体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中国外贸信托
名称: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住所、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中
座 F6 层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强
注册资本:8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1987 年 9 月 30 日
经营期限:1987 年 9 月 30 日至长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6653M
经营范围:本外币业务: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
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
-3-
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
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
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
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
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
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
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
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化资本有限公司 778,080.00 97.26
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21,920.00 2.74
合计 800,000.00 100.00
实际控制人: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结构图:
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中国外贸信托聚焦投资信托、服务信托、
-4-
产业金融、普惠金融、财富管理及固有业务“5+1”业务布局,拥有全
国银行间债券交易、资产证券化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大宗交易系
统合格投资者、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同业拆借业务、固有资产从事股
权投资业务、股指期货交易业务、受托境外理财业务(QDII)、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资格、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业协会观
察会员等资质。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资产总额 1,632,613.44 2,066,758.08 2,034,505.84
负债总额 88,431.30 155,538.28 146,459.25
净资产 1,544,182.14 1,911,219.80 1,888,046.59
营业收入 180,355.72 252,477.11 238,513.40
营业利润 82,624.91 130,455.64 105,499.89
净利润 64,254.77 102,093.57 84,142.63
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国外贸信托与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且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
系以及其他出资安排。
(二)新余达卓
名称:新余达卓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注册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珠珊镇府前路 223 号 211 室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新余赣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出资额:34,001 万元
成立日期:2023 年 12 月 6 日
经营期限:2023 年 12 月 6 日至长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MAD6572807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
-5-
(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认证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财务
咨询,咨询策划服务,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
业务),市场营销策划,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出资人及其持有份额情况:
出资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有份额比例(%)
江西金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3,999.97997 99.9970
新余赣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02003 0.0030
合计 34,001 100
实际控制人:江西省人民政府
股权结构图:
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新余达卓为投资平台,截至目前无实质性
业务。
主要财务数据:下列数据为新余达卓的控股股东江西金资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的财务数据(成立于 2023 年,故无 2022 年度数据)。
单位:万元
-6-
项目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资产总额 96,833.15 61,619.45 /
负债总额 42,348.31 10,091.33 /
净资产 54,484.84 51,528.12 /
营业收入 6,430.27 2,363.96 /
营业利润 5,703.34 2,037.31 /
净利润 4,331.52 1,528.12 /
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新余达卓与公司
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
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且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以
及其他出资安排。
(三)芜湖长卓投资
名称:芜湖长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注册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长江中路 92 号雨耕山文化创
意产业园内思楼 3 楼 315-78 号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芜湖长城百川归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委派代表:郭加盛
注册资本:13,761.00 万元
成立日期:2023 年 3 月 24 日
经营期限:2023 年 3 月 24 日至 2033 年 3 月 23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2MA8Q7Y4F4K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许可业务外,
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出资人及其持有份额情况:
出资人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有份额比例(%)
芜湖长城百川归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 0.0073
长城(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00 14.5338
长华(天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200 15.9872
-7-
北京睿晟嘉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1,500 10.9004
北京诚正可优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060 58.5713
合计 13,761 100
实际控制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结构图:
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芜湖长卓投资成立时间较短,暂无业务情
况及财务数据。长城(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
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控股子
公司,近年来积极探索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业务,深入践行中小困境企
业纾困帮扶、实体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初心使命。
主要财务数据:下列数据为芜湖长卓投资的实际控制人旗下的长
城(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资产总额 61,542.65 60,665.88 58,969.74
负债总额 2,790.58 3,810.75 6,206.69
净资产 58,752.07 56,855.14 52,763.05
营业收入 10,760.82 8,098.48 7,173.60
营业利润 6,515.01 3,651.96 2,471.16
净利润 4,675.66 4,092.09 4,874.04
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芜湖长卓投资与
-8-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且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
系以及其他出资安排。
(四)疆钰启辰
名称:疆钰启辰(上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景乐路 228 号 3 幢(廊下乐
农文化创意产业园)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广东正钰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4,999.00 万元
成立日期:2025 年 09 月 22 日
经营期限:2025 年 09 月 22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EXBRCM2M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
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市场营
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出资人及其持有份额情况:
出资人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有份额比例(%)
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9,999.00 66.6644
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4,998.00 33.3222
广东正钰投资有限公司 1.00 0.0067
上海瀚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1.00 0.0067
合计 14,999.00 100
实际控制人: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股权结构图:
-9-
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疆钰启辰的实际控制人湖北省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主营业务包括金融不良资产收购处置、综合性收购处置、结构
性收购处置、重组业务、问题企业重组、资产整合、债务重组、资产
经营业务、特殊机遇投资业务等。
主要财务数据:下列数据为疆钰启辰的实际控制人湖北省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的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资产总额 1,371,449.24 1,232,618.52 928,396.50
负债总额 952,386.10 801,462.87 505,583.03
净资产 419,063.14 431,155.65 422,813.47
营业收入 179,356.65 151,347.81 155,327.49
营业利润 25,808.54 25,226.46 27,176.38
净利润 18,921.71 19,123.12 19,952.85
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疆钰启辰与公司
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
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且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以
及其他出资安排。
(五)湖南湘江汇城
名称:湖南湘江汇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注册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滨江路 188 号湘
江基金小镇 2 栋 2 层 204-521 房
- 10 -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肖庸
注册资本:1,000 万元
成立日期:2020 年 12 月 11 日
经营期限:2020 年 12 月 11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RY77F08
经营范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
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湖南复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00 40
上海重声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00 30
湖南湘江中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0 30
合计 1,000 100
实际控制人:熊爱珍
股权结构图:
- 11 -
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湖南湘江汇城主营业务为财务顾问、私募
证券投资管理、自有资金投资。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资产总额 120.15 80.60 101.55
负债总额 32.12 9.44 0.37
净资产 88.03 71.16 101.18
营业收入 115.15 81.91 31.72
营业利润 8.99 -61.00 -79.78
净利润 9.57 -30.29 -69.41
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湖南湘江汇城与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且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
系以及其他出资安排。
(六)湖北国科六号
名称:湖北国科六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注册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宏图路 8 号、武汉客厅小
型会展中心第 D 幢 1 单元 21 层 11 号房-R104(筹)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湖北华楚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额:7,360 万元
成立日期:2025 年 3 月 20 日
经营期限:2025 年 3 月 20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EETEF15A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技术咨询服
务;企业总部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
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出资人及其持有份额情况:
- 12 -
出资人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有份额比例(%)
湖北华楚投资有限公司 3,160 42.935
武汉长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4,200 57.065
合计 7,360 100
实际控制人:李上吉
股权结构图:
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湖北国科六号成立于 2025 年 3 月 20 日,
成立时间较短,且在此期间暂无实际经营,暂无相关财务数据。
主要财务数据:下列数据为湖北国科六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湖北
华楚投资有限公司的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资产总额 3,094.5317 1,677.1294 /
负债总额 2,638.706 1,135.2967 /
净资产 455.8257 541.8327 /
营业收入 111.722 53.992 /
营业利润 -87.0596 -98.7072 /
净利润 -86.0068 -98.1673 /
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湖北国科六号与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且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
- 13 -
系以及其他出资安排。
(七)青岛鹿秀投资
名称: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注册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50 号 3 层 301F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么博
注册资本:1,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2016 年 11 月 21 日
经营期限:2016 年 11 月 21 日至长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MA3CM213X4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非证券类业务)】
(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吸款、融资担保、代客
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北京鹿秀科技有限公司 1,000 100
合计 1,000 100
实际控制人:么博
股权结构图:
- 14 -
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青岛鹿秀投资的业务范围包括投资管理,
资产管理,投资咨询(非证券类业务),拥有专业的投研团队与丰富
的股权投资成功经验,在传媒、商贸零售、旅游、交通运输、科技制
造等领域均有成功投资退出经验,与行业内龙头上市公司具有良好合
作关系,可有效盘活行业龙头上市公司资源,与华闻集团发挥协同优
势。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资产总额 2,481.95 2,012.75 1,920.43
负债总额 412.01 164.53 342.43
净资产 2,069.93 1,848.22 1,578.00
营业收入 3,022.80 3,602.18 2,777.99
营业利润 260.45 284.42 282.80
净利润 246.18 270.02 271.16
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青岛鹿秀投资与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且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
系以及其他出资安排。
(八)山西锦融
名称:山西锦融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注册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下元街道晋祠路一段 86 号
绿地中央广场 A 座 23 层 2302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晓伟
注册资本:5,000 万元
成立日期:2024 年 11 月 8 日
经营期限:2024 年 11 月 8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E33M976D
- 15 -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
服务;融资咨询服务;非融资担保服务;煤炭及制品销售等。
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陈晓伟 4,950 99
山西恒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50 1
合计 5,000 100
实际控制人:陈晓伟
股权结构图:
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山西锦融于 2024 年 11 月注册,成立时间
尚未满一年,且仅为备投主体注册,注册后未实际开展业务。
主要财务数据:下列数据为山西锦融的实际控制人陈晓伟控制的
另一企业山西衡峰实业有限公司的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资产总额 476,041.42 324,063.09 199,308.28
负债总额 133,320.30 89,062.10 51,896.87
净资产 342,721.12 235,000.98 147,411.41
营业收入 3,753,300.20 3,253,300.20 2,809,386.19
营业利润 143,626.85 116,786.10 98,428.18
净利润 107,720.13 87,589.58 73,821.14
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山西锦融与公司
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
- 16 -
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与北京北置泰来存在关联关系,但不存在
一致行动关系。
(九)北京北置泰来
名称:北京北置泰来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
注册地:北京市丰台区造甲街南里 11 号楼 11-3 幢 1 层 20171
号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张祥
注册资本:2,660 万元
成立日期:2025 年 6 月 12 日
经营期限:2025 年 6 月 12 日至 2035 年 6 月 11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ELG7278H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管理;企业管理
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营销策划。(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
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出资人及其持有份额情况:
出资人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有份额比例(%)
山东置信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100 3.76
山西恒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2,560 96.24
合计 2,660 100
实际控制人: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股权结构图:
- 17 -
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北京北置泰来于 2025 年注册,成立时间尚
未满一年,且仅为备投主体注册,注册后未实际开展业务。
主要财务数据:下列数据为北京北置泰来的实际控制人北京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的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资产总额 44,345,445.65 43,794,134.95 43,006,911.94
负债总额 30,210,291.44 30,125,702.22 29,610,744.78
净资产 14,135,154.20 13,668,432.73 13,395,167.16
营业收入 12,824,059.41 12,885,102.96 11,910,115.40
营业利润 803,763.98 770,469.43 10,035,534.80
净利润 610,698.26 564,990.82 780,123.27
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北京北置泰来与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与山西锦融存在关联关系,但不存在
一致行动关系。
(十)海南弘顺恒嘉
名称:海南弘顺恒嘉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注册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街道和平大道 20 号鹏晖
写字楼 24 楼
- 18 -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海南民生众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派代表:
许小梅)
注册资本:1,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2025 年 2 月 10 日
经营期限:2025 年 2 月 10 日至长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E9PQJB95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融资咨询服务;自有资金
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经营范围中
的一般经营项目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海南)向社会公示)(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
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出资人及其持有份额情况:
出资人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有份额比例(%)
海南民生众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81.40 58.14
海南安富仑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18.60 41.86
合计 1,000.00 100.00
实际控制人:海南民生众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股权结构图:
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海南弘顺恒嘉为今年新成立的合伙企业,
其控股股东海南民生众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立足海南,服务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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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的本土多元化综合企业,锚定成为海南最有价值的投资公司。海南
民生众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主要业务集中于清洁能源、科技创新、物
流配送、产业园区、资本创投、国际演艺平台对接等,致力于推动传
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培育发展。
主要财务数据:下列数据为海南弘顺恒嘉的控股股东海南民生众
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资产总额 150,977.89 142,287.79 140,764.41
负债总额 120,392.23 112,553.24 122,234.60
净资产 30,585.66 29,734.54 18,529.81
营业收入 28.26 106.09 34.44
营业利润 851.14 11,204.86 -1,960.55
净利润 851.11 11,204.74 -1,960.55
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海南弘顺恒嘉与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且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
系以及其他出资安排。
(十一)深圳邦信一号
名称:深圳邦信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注册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社区星河银湖谷花园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信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3,860.00 万元
成立日期:2025 年 9 月 10 日
经营期限:无固定期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EWJ83Q9B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总部管理;安全咨询
- 20 -
服务;咨询策划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融资咨询服务;以自有资
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出资人及其持有份额情况:
出资人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有份额比例(%)
深圳市信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50.00 0.36
粤民投另类投资(珠海横琴)有限公司 50.00 0.36
深圳信发八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1,008.00 79.42
珠海市高腾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752.00 19.86
合计 13,860.00 100.00
实际控制人:陈力慧
股权结构图:
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深圳邦信一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市
信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主要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财务咨询、
企业管理咨询等。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领域,深圳邦信一号业务团队
持续深耕,已参与超过 10 家上市公司重整业务,已积累丰富的破产重
整投资业务经验,与行业生态主体保持良好的互动关系。普通合伙人
粤民投另类投资(珠海横琴)有限公司为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在特殊机遇投资领域设立的唯一平台,凭借其在特殊机遇投资方面的
广泛前瞻性布局和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聚焦于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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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升级过程中涌现的各类特殊投资机会。
主要财务数据:下列数据为深圳邦信一号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控股
股东深圳市一元信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度(合并) 2023 年度(单体) 2022 年度(单体)
资产总额 20,512.14 14,249.77 8,145.42
负债总额 17,127.73 11,640.86 5,042.49
净资产 3,384.41 2,608.91 3,102.93
营业收入 105.43 49.50 461.88
营业利润 -202.27 -1,178.91 2,467.69
净利润 -336.17 -1,178.92 2,495.96
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深圳邦信一号与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且不存在其他出资安排。追溯执行事
务合伙人控股股东情况,深圳邦信一号与深圳信发四号存在关联关系
且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十二)北京数链智联
名称:北京数链智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注册地:北京市朝阳区尚家楼路 2 号院 10 号楼 3 层 308 室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斯塔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董
明辉)
注册资本:15,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2025 年 8 月 5 日
经营期限:2025 年 8 月 5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ERXT0E01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供应链管理服务;品牌管理;
企业总部管理;企业形象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 22 -
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酒店管理;园区管理服务;企业管
理咨询;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
训);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出资人及其持有份额情况:
出资人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有份额比例(%)
深圳斯塔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3,150.00 21
杭州南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500.00 30
董明辉 7,350.00 49
合计 15,000.00 100
实际控制人:董明辉
股权结构图:
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北京数链智联于 2025 年 8 月 5 日新设立,
成立时间较短,暂无业务情况和财务数据。
主要财务数据:下列数据为北京数链智联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
斯塔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23 -
项目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资产总额 1,050.24 1,498.19 1,368.30
负债总额 669.54 907.15 776.29
净资产 380.70 591.04 592.01
营业收入 59.90 295.08 -
营业利润 -139.94 -0.97 -0.04
净利润 -144.151 -0.97 -0.04
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北京数链智联与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且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
系以及其他出资安排。
(十三)北京京韬聚合
名称:北京京韬聚合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注册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南小街 18 号楼 24-25 号一层
B65 室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京韬企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8,000 万元
成立日期:2025 年 5 月 28 日
经营期限:2025 年 5 月 28 日至 2035 年 5 月 27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MAEM6EDB6D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等。
出资人及其持有份额情况:
出资人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有份额比例(%)
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7,990 99.9444
北京京韬企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10 0.0556
合计 18,000 100
实际控制人: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股权结构图:
- 24 -
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北京京韬聚合为今年新设立的企业,其实
际控制人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专注于地方 AMC 主责主
业,致力于不良资产管理和创新业务拓展,为首都金融风险化解及地
方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持。
主要财务数据:下列数据为北京京韬聚合的实际控制人北京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的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资产总额 282,315.13 156,921.12 242,873.62
负债总额 149,359.59 28,419.70 113,146.47
净资产 132,920.57 128,501.41 129,727.15
营业收入 17,891.05 13,621.67 15,316.78
营业利润 105,730.10 56,233.29 89,707.28
净利润 8,414.13 4,174.26 6,721.22
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北京京韬聚合与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且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
系以及其他出资安排。
(十四)青岛兴砥投资
名称:青岛兴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5 -
住所、注册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鳌山卫街道观山路 276 号 1
号楼海科创业中心 D 座 508-170 室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深蓝重整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3,760.00 万元
成立日期:2022 年 05 月 12 日
经营期限:2022 年 05 月 12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BM45897L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出资人及其持有份额情况:
出资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有份额比例(%)
北京深蓝重整咨询有限公司 137.6 1.00
北京佳汇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726.4 34.35
青岛兴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864 35.35
青岛滨海正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432 17.67
海南庆为石油勘探科技有限公司 1,600 11.63
合计 13,760 100.00
实际控制人:江西省军盾国防教育中心
股权结构图:
- 26 -
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青岛兴砥投资成立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
始终秉持着稳健经营、创新发展的理念,业务主要集中于实业投资项
目投资与融资资产管理与处置及其他相关服务领域。近三年,青岛兴
砥投资主营业务围绕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等展开。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资产总额 0.31 12.65 0.16
负债总额 1.08 12.80 0.30
净资产 -0.77 -0.15 -0.14
营业收入 - - -
营业利润 -0.62 -0.01 -0.14
净利润 -0.62 -0.01 -0.14
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青岛兴砥投资与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且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
系以及其他出资安排。
(十五)天津泓生嘉和
名称:天津泓生嘉和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注册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宁海路 872 号文
峰大厦 1210 室(天津锦信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 0972 号)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泓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派代表:
李驰)
出资额:13,760 万元
成立日期:2025 年 10 月 13 日
经营期限:2025 年 10 月 13 日至 2045 年 10 月 12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82M9905X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
- 27 -
(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出资人及其持有份额情况:
出资人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有份额比例(%)
北京泓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7,017.60 51.000
广州景行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042.40 22.110
东吴创新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000.00 21.802
上海鑫河计算机软硬件有限公司 700.00 5.087
合计 13,760.00 100
实际控制人:闫建霖
股权结构图:
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天津泓生嘉和成立时间不满一年,本次投
资前未实际开展业务。
主要财务数据:下列数据为天津泓生嘉和的控股股东北京泓生企
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资产总额 1,980.20 251.28 31.12
负债总额 1,147.65 14.10 11.15
净资产 832.55 237.18 19.97
营业收入 117.72 282.18 304.00
- 28 -
营业利润 595.19 -39.80 20.19
净利润 595.37 -39.80 20.19
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天津泓生嘉和与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且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
系以及其他出资安排。
(十六)国民信托
名称: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住所、注册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滨河路 18 号院 1 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鹰
注册资本:100,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1987 年 01 月 12 日
经营期限:1987 年 01 月 12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429120804
经营范围:(一)资金信托;(二)动产信托;(三)不动产信
托;(四)有价证券信托;(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六)作
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七)经
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九)办理居
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十一)
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资产;(十
二)以固有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十三)从事同业拆借;(十四)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
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 29 -
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0,726.00 40.726
上海丰益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31,727.00 31.727
上海璟安实业有限公司 27,547.00 27.547
合计 100,000.00 100.00
实际控制人:国民信托无实际控制人。
股权结构图:
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国民信托主要从事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
务信托、财富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投资等业务。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资产总额 512,935.55 486,439.70 443,316.71
负债总额 73,076.61 85,123.78 80,290.25
净资产 439,858.94 401,315.93 363,026.46
营业收入 82,423.28 92,853.78 88,590.23
营业利润 50,959.53 54,206.96 50,448.32
净利润 38,543.02 38,289.47 32,519.33
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国民信托与公司
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
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且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以
及其他出资安排。
(十七)深圳信发四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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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深圳信发四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注册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社区星河银湖谷花园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信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010.00 万元
成立日期:2024 年 12 月 2 日
经营期限:无固定期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E53QRW8D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供应链管理服务;工程管
理服务;品牌管理;财务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
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出资人及其持有份额情况:
出资人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有份额比例(%)
深圳市信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10.00 0.3322
泰昊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1,000.00 33.2226
深圳市一元信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1,000.00 33.2226
深圳市东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1,000.00 33.2226
合计 3,010.00 100.00
实际控制人:陈力慧
股权结构图:
- 31 -
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深圳信发四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市
信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主要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财务咨询、
企业管理咨询等。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领域,深圳信发四号业务团队
持续深耕,已参与超过 10 家上市公司重整业务,已积累丰富的破产重
整投资业务经验,与行业生态主体保持良好的互动关系。
主要财务数据:下列数据为深圳信发四号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控股
股东深圳市一元信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度(合并) 2023 年度(单体) 2022 年度(单体)
资产总额 20,512.14 14,249.77 8,145.42
负债总额 17,127.73 11,640.86 5,042.49
净资产 3,384.41 2,608.91 3,102.93
营业收入 105.43 49.50 461.88
营业利润 -202.27 -1,178.91 2,467.69
净利润 -336.17 -1,178.92 2,495.96
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深圳信发四号与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且不存在其他出资安排。追溯执行事
务合伙人控股股东情况,深圳信发四号与深圳邦信一号存在关联关系
- 32 -
且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十八)北京睿闻咨询
名称:北京睿闻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花园澄秀园 2、3、6 号楼-1 层
配套用房 13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嘉兴慧言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
派冯文辉为代表)
注册资本:510.00 万元
成立日期:2025 年 03 月 19 日
经营期限:2025 年 03 月 19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EF62XQ7P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健康咨询
服务(不含诊疗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
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出资人及其持有份额情况:
出资人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有份额比例(%)
嘉兴慧言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00 1.96
武汉璟洋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200.00 39.21
深圳市晨算科技信息有限公司 100.00 19.61
玺禄实业(江苏)有限公司 100.00 19.61
武汉鑫创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00.00 19.61
合计 510.00 100
实际控制人:武汉璟洋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股权结构图:
- 33 -
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近三年来,北京睿闻咨询核心咨询业务实
现了高质量的稳步增长,这一增长态势主要体现在业务体量、业务结
构、客户结构的多元化与优质化。年度签约合同金额与项目数量连续
三年保持增长,体现了市场对其服务价值的深度认可;同时,北京睿
闻咨询成功的从传统的战略规划、流程优化等基础咨询,向数字化、
高价值领域快速拓展;在客户基础上,北京睿闻咨询深度耕耘原有客
户行业,加大对新领域行业的客户资源挖掘。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资产总额 1,143.42 533.39 343.75
负债总额 1,014.13 554.31 346.85
净资产 129.29 -20.92 -3.10
营业收入 297.42 38.24 76.16
营业利润 63.48 -17.81 -10.18
净利润 60.21 -17.81 -10.18
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北京睿闻咨询与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且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
系以及其他出资安排。
三、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 34 -
公司与财务投资人签约主体及临时管理人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
投资金额以及每股价格如下所示:
序号 财务投资人签约主体 受让股数 投资金额(元) 每股价格
合计 1,193,000,000 1,646,340,000.00
(一)公司与中国外贸信托、临时管理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
及其补充协议投资方案条款、付款及交割安排条款如下:
A.《重整投资协议》一及其补充协议
(1)经过公开招募及遴选,中国外贸信托作为(预)重整财务投
资人参与华闻集团重整,依据《招募公告》,华闻集团预重整期间(预)
- 35 -
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的效力延续至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无
特殊情况,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不再另行遴选重整投资人。
在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中国外贸信托应当全
面充分按照华闻集团重整计划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2)各方确认,中国外贸信托在本次重整投资中合计支付重整投
资款人民币 118,68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壹仟捌佰陆拾捌万元
整),受让 86,000,000 股华闻集团转增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份”)
,
每股单价 1.38 元。中国外贸信托最终受让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至中国外贸信托指定证券账户的股票
数量为准。
(3)各方确认,由于华闻集团的重整工作受到最高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最高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海口中院、深交所等部门的监管,若该等有权部门对本协
议约定的重整投资方案提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破产重整,各方应
配合对本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并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
容。
(4)各方确认,若为推进华闻集团重整程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
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调整的,届时各方可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中国外
贸信托受让转增股票的价格、数量等重整投资方案内容以海口中院裁
定批准的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为准。
(1)付款安排
各方确认,在本协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中国外贸信托应向临
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 1,100.80 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中
国外贸信托已支付的 1,000.00 万元投资意向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
括利息)将自动转化为等额履约保证金或经中国外贸信托申请在中国
外贸信托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后原路返还。
- 36 -
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中国
外贸信托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重整投
资款。中国外贸信托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
将自动转化为等额重整投资款,故中国外贸信托实际需继续支付的重
整投资款为人民币 107,672,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零柒佰陆拾柒
万贰仟元整)。
(2)交割安排
①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华闻集团重整计划;
②临时管理人指定账户收到中国外贸信托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当支
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
后,华闻集团应在前述先决条件全部达成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将
标的股份登记至中国外贸信托指定的证券账户的手续,中国外贸信托
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标的股份登记所需
的相关资料)。标的股份登记至中国外贸信托指定证券账户名下之日
起即视为标的股份已交割至中国外贸信托,本次投资实施完成。因中
国外贸信托未及时提供证券账户信息或提供的证券账户信息有误等原
因造成标的股份迟延交割、登记错误等情形的,由中国外贸信托自行
承担相应的后果。
B.《重整投资协议》二及其补充协议(共益债转重整投资)
(1)经过公开招募及遴选,中国外贸信托作为(预)重整财务投
资人参与华闻集团重整,依据《招募公告》,华闻集团预重整期间(预)
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的效力延续至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无
特殊情况,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不再另行遴选重整投资人。
在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中国外贸信托应当全
面充分按照华闻集团重整计划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2)各方确认,中国外贸信托在本次重整投资中合计支付重整投
- 37 -
资款人民币 26,953,125 元(大写:人民币贰仟陆佰玖拾伍万叁仟壹佰
贰拾伍元整),受让 19,531,250 股华闻集团转增股票(以下简称“标
的股份”),每股单价 1.38 元。中国外贸信托最终受让股票数量以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至中国外贸信托指定证
券账户的股票数量为准。
(3)各方确认,由于华闻集团的重整工作受到最高院、中国证监
会、海口中院、深交所等部门的监管,若该等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
的重整投资方案提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破产重整,各方应配合对
本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并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
(4)各方确认,若为推进华闻集团重整程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
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调整的,届时各方可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中国外
贸信托受让转增股票的价格、数量等重整投资方案内容以海口中院裁
定批准的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为准。
(1)付款安排
各方确认,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中国外贸信托预重整期间已为
华闻集团提供借款(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中的人民币 250 万元视
同为中国外贸信托已支付的等额履约保证金。
自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中国外贸信
托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及预重整期间已为华闻集团提供借款(仅指本
金,不包括利息)的剩余部分,视同为中国外贸信托已支付的等额重
整投资款。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
中国外贸信托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剩
余重整投资款人民币 1,953,125 元(大写:壹佰玖拾伍万叁仟壹佰贰
拾伍元整)。
(2)交割安排
- 38 -
①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华闻集团重整计划;
②临时管理人指定账户收到中国外贸信托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当支
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
后,华闻集团应在前述先决条件全部达成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将
标的股份登记至中国外贸信托指定的证券账户的手续,中国外贸信托
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标的股份登记所需
的相关资料)。标的股份登记至中国外贸信托指定证券账户名下之日
起即视为标的股份已交割至中国外贸信托,本次投资实施完成。因中
国外贸信托未及时提供证券账户信息或提供的证券账户信息有误等原
因造成标的股份迟延交割、登记错误等情形的,由中国外贸信托自行
承担相应的后果。
(二)公司与新余达卓、临时管理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及
其补充协议投资方案条款、付款及交割安排条款如下:
(1)经过公开招募及遴选,新余达卓作为(预)重整财务投资人
参与华闻集团重整,依据《招募公告》,华闻集团预重整期间(预)
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的效力延续至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无
特殊情况,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不再另行遴选重整投资人。
在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新余达卓应当全面充
分按照华闻集团重整计划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2)各方确认,新余达卓在本次重整投资中合计支付重整投资款
人民币 118,68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壹仟捌佰陆拾捌万元整),
受让 86,000,000 股华闻集团转增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每
股单价 1.38 元。新余达卓最终受让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至新余达卓指定证券账户的股票数量为准。
(3)各方确认,由于华闻集团的重整工作受到最高院、中国证监
会、海口中院、深交所等部门的监管,若该等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
的重整投资方案提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破产重整,各方应配合对
- 39 -
本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并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
(4)各方确认,若为推进华闻集团重整程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
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调整的,届时各方可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新余达
卓受让转增股票的价格、数量等重整投资方案内容以海口中院裁定批
准的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为准。
(1)付款安排
各方确认,在本协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新余达卓应向临时管
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 1,100.80 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新余达
卓已支付的 1,000.00 万元投资意向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
将自动转化为等额履约保证金或经新余达卓申请在新余达卓足额缴纳
履约保证金后原路返还。
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新余
达卓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重整投资款。
新余达卓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将自动转化
为等额重整投资款,故新余达卓实际需继续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为人民
币 107,672,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零柒佰陆拾柒万贰仟元整)。
(2)交割安排
①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华闻集团重整计划;
②临时管理人指定账户收到新余达卓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当支付的
全部重整投资款。
后,华闻集团应在前述先决条件全部达成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将
标的股份登记至新余达卓指定的证券账户的手续,新余达卓应提供及
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标的股份登记所需的相关资
料)。标的股份登记至新余达卓指定证券账户名下之日起即视为标的
- 40 -
股份已交割至新余达卓,本次投资实施完成。因新余达卓未及时提供
证券账户信息或提供的证券账户信息有误等原因造成标的股份迟延交
割、登记错误等情形的,由新余达卓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三)公司与芜湖长卓投资、临时管理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
及其补充协议投资方案条款、付款及交割安排条款如下:
(1)经过公开招募及遴选,芜湖长卓投资作为(预)重整财务投
资人参与华闻集团重整,依据《招募公告》,华闻集团预重整期间(预)
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的效力延续至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无
特殊情况,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不再另行遴选重整投资人。
在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芜湖长卓投资应当全
面充分按照华闻集团重整计划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2)各方确认,芜湖长卓投资在本次重整投资中合计支付重整投
资款人民币 118,68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壹仟捌佰陆拾捌万元
整),受让 86,000,000 股华闻集团转增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份”)
,
每股单价 1.38 元。芜湖长卓投资最终受让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至芜湖长卓投资指定证券账户的股票
数量为准。
(3)各方确认,由于华闻集团的重整工作受到最高院、中国证监
会、海口中院、深交所等部门的监管,若该等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
的重整投资方案提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破产重整,各方应配合对
本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并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
(4)各方确认,若为推进华闻集团重整程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
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调整的,届时各方可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芜湖长
卓投资受让转增股票的价格、数量等重整投资方案内容以海口中院裁
定批准的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为准。
(1)付款安排
- 41 -
各方确认,在本协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芜湖长卓投资应向临
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 1,100.80 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芜
湖长卓投资已支付的 1,000.00 万元投资意向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
括利息)将自动转化为等额履约保证金或经芜湖长卓投资申请在芜湖
长卓投资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后原路返还。
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芜湖
长卓投资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重整投
资款。芜湖长卓投资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
将自动转化为等额重整投资款,故芜湖长卓投资实际需继续支付的重
整投资款为人民币 107,672,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零柒佰陆拾柒
万贰仟元整)。
(2)交割安排
①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华闻集团重整计划;
②临时管理人指定账户收到芜湖长卓投资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当支
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
后,华闻集团应在前述先决条件全部达成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将
标的股份登记至芜湖长卓投资指定的证券账户的手续,芜湖长卓投资
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标的股份登记所需
的相关资料)。标的股份登记至芜湖长卓投资指定证券账户名下之日
起即视为标的股份已交割至芜湖长卓投资,本次投资实施完成。因芜
湖长卓投资未及时提供证券账户信息或提供的证券账户信息有误等原
因造成标的股份迟延交割、登记错误等情形的,由芜湖长卓投资自行
承担相应的后果。
(四)公司与疆钰启辰、临时管理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及
其补充协议投资方案条款、付款及交割安排条款如下:
- 42 -
(1)经过公开招募及遴选,疆钰启辰作为(预)重整财务投资人
参与华闻集团重整,依据《招募公告》,华闻集团预重整期间(预)
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的效力延续至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无
特殊情况,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不再另行遴选重整投资人。
在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疆钰启辰应当全面充
分按照华闻集团重整计划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2)各方确认,疆钰启辰在本次重整投资中合计支付重整投资款
人民币 118,68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壹仟捌佰陆拾捌万元整),
受让 86,000,000 股华闻集团转增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每
股单价 1.38 元。疆钰启辰最终受让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至疆钰启辰指定证券账户的股票数量为准。
(3)各方确认,由于华闻集团的重整工作受到最高院、中国证监
会、海口中院、深交所等部门的监管,若该等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
的重整投资方案提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破产重整,各方应配合对
本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并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
(4)各方确认,若为推进华闻集团重整程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
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调整的,届时各方可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疆钰启
辰受让转增股票的价格、数量等重整投资方案内容以海口中院裁定批
准的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为准。
(1)付款安排
各方确认,在本协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疆钰启辰应向临时管
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 1,100.80 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疆钰启
辰已支付的 1,000.00 万元投资意向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
将自动转化为等额履约保证金或经疆钰启辰申请在疆钰启辰足额缴纳
履约保证金后原路返还。
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疆钰
- 43 -
启辰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重整投资款。
疆钰启辰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将自动转化
为等额重整投资款,故疆钰启辰实际需继续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为人民
币 107,672,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零柒佰陆拾柒万贰仟元整)。
(2)交割安排
①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华闻集团重整计划;
②临时管理人指定账户收到疆钰启辰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当支付的
全部重整投资款。
后,华闻集团应在前述先决条件全部达成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将
标的股份登记至疆钰启辰指定的证券账户的手续,疆钰启辰应提供及
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标的股份登记所需的相关资
料)。标的股份登记至疆钰启辰指定证券账户名下之日起即视为标的
股份已交割至疆钰启辰,本次投资实施完成。因疆钰启辰未及时提供
证券账户信息或提供的证券账户信息有误等原因造成标的股份迟延交
割、登记错误等情形的,由疆钰启辰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五)公司与湖南湘江汇城、临时管理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
及其补充协议投资方案条款、付款及交割安排条款如下:
(1)经过公开招募及遴选,湖南湘江汇城作为(预)重整财务投
资人参与华闻集团重整,依据《招募公告》,华闻集团预重整期间(预)
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的效力延续至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无
特殊情况,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不再另行遴选重整投资人。
在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湖南湘江汇城应当全
面充分按照华闻集团重整计划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2)各方确认,湖南湘江汇城代表的两个基金在本次重整投资中
分别支付重整投资款人民币 83,076,000 元(大写:人民币捌仟叁佰零
柒万陆仟元整)、35,604,000 元(大写:人民币叁仟伍佰陆拾万肆仟
- 44 -
元整),分别受让 60,200,000 股、25,800,000 股华闻集团转增股票
(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每股单价 1.38 元。湖南湘江汇城最终受
让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至湖南
湘江汇城指定证券账户的股票数量为准。
(3)各方确认,由于华闻集团的重整工作受到最高院、中国证监
会、海口中院、深交所等部门的监管,若该等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
的重整投资方案提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破产重整,各方应配合对
本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并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
(4)各方确认,若为推进华闻集团重整程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
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调整的,届时各方可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湖南湘
江汇城受让转增股票的价格、数量等重整投资方案内容以海口中院裁
定批准的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为准。
(1)付款安排
各方确认,在本协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湖南湘江汇城应向临
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 1,100.80 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湖
南湘江汇城已支付的 1,000.00 万元投资意向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
括利息)将自动转化为等额履约保证金或经湖南湘江汇城申请在湖南
湘江汇城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后原路返还。
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湖南
湘江汇城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重整投
资款。湖南湘江汇城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
将自动转化为等额重整投资款,故湖南湘江汇城实际需继续支付的重
整投资款为人民币 107,672,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零柒佰陆拾柒
万贰仟元整)。
(2)交割安排
- 45 -
①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华闻集团重整计划;
②临时管理人指定账户收到湖南湘江汇城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当支
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
后,华闻集团应在前述先决条件全部达成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将
标的股份登记至湖南湘江汇城指定的证券账户的手续,湖南湘江汇城
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标的股份登记所需
的相关资料)。标的股份登记至湖南湘江汇城指定证券账户名下之日
起即视为标的股份已交割至湖南湘江汇城,本次投资实施完成。因湖
南湘江汇城未及时提供证券账户信息或提供的证券账户信息有误等原
因造成标的股份迟延交割、登记错误等情形的,由湖南湘江汇城自行
承担相应的后果。
(六)公司与湖北国科六号、青岛鹿秀投资、临时管理人签署的
《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投资方案条款、付款及交割安排条款
如下:
(1)经过公开招募及遴选,湖北国科六号、青岛鹿秀投资作为(预)
重整财务投资人参与华闻集团重整,依据《招募公告》,华闻集团预
重整期间(预)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的效力延续至华闻集团正式进
入重整程序,无特殊情况,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不再另行遴
选重整投资人。在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湖北
国科六号、青岛鹿秀投资应当全面充分按照华闻集团重整计划及本协
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2)各方确认,湖北国科六号、青岛鹿秀投资在本次重整投资中
合计支付重整投资款人民币 118,68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壹仟
捌佰陆拾捌万元整),受让 86,000,000 股华闻集团转增股票(以下简
称“标的股份”),每股单价 1.38 元。其中湖北国科六号支付重整投
资款人民币 63,480,000 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叁佰肆拾捌万元整),
受让 46,000,000 股华闻集团转增股票;青岛鹿秀投资支付重整投资款
- 46 -
人民币 55,200,000 元(大写:人民币伍仟伍佰贰拾万元整),受让
受让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至湖
北国科六号、青岛鹿秀投资指定证券账户的股票数量为准。
(3)各方确认,由于华闻集团的重整工作受到最高院、中国证监
会、海口中院、深交所等部门的监管,若该等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
的重整投资方案提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破产重整,各方应配合对
本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并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
(4)各方确认,若为推进华闻集团重整程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
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调整的,届时各方可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湖北国
科六号、青岛鹿秀投资受让转增股票的价格、数量等重整投资方案内
容以海口中院裁定批准的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为准。
(1)付款安排
各方确认,在本协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湖北国科六号、青岛
鹿秀投资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 1,100.80 万元作
为履约保证金。湖北国科六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湖北华楚投资有限公
司已支付的人民币 5,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伍佰万元整)投资意向
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在湖北国科六号向临时管理人指定
的银行账户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5,888,000 元(大写:人民币
伍佰捌拾捌万捌仟元整)后原路返还;青岛鹿秀投资已支付的人民币
不包括利息)将自动转化为等额履约保证金,故青岛鹿秀投资还需向
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继续支付人民币 120,000 元(大写:人民
币壹拾贰万元整)履约保证金。
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湖北
国科六号、青岛鹿秀投资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按时足额一
- 47 -
次性支付重整投资款。湖北国科六号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仅指本金,
不包括利息)将自动转化为等额重整投资款,故湖北国科六号实际需
继续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为人民币 57,592,000 元(大写:人民币伍仟柒
佰伍拾玖万贰仟元整);青岛鹿秀投资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仅指本
金,不包括利息)将自动转化为等额重整投资款,故青岛鹿秀投资实
际需继续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为人民币 50,080,000 元(大写:人民币伍
仟零捌万元整)。
(2)交割安排
①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华闻集团重整计划;
②临时管理人指定账户收到湖北国科六号、青岛鹿秀投资按照本
协议约定应当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
后,华闻集团应在前述先决条件全部达成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将
标的股份登记至湖北国科六号、青岛鹿秀投资指定的证券账户的手续,
湖北国科六号、青岛鹿秀投资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办理标的股份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标的股份登记至湖北国
科六号、青岛鹿秀投资指定证券账户名下之日起即视为标的股份已交
割至湖北国科六号、青岛鹿秀投资,本次投资实施完成。因湖北国科
六号、青岛鹿秀投资未及时提供证券账户信息或提供的证券账户信息
有误等原因造成标的股份迟延交割、登记错误等情形的,由湖北国科
六号、青岛鹿秀投资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七)公司与青岛鹿秀投资、临时管理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
及其补充协议(共益债转重整投资)投资方案条款、付款及交割安排
条款如下:
(1)经过公开招募及遴选,青岛鹿秀投资作为(预)重整财务投
资人参与华闻集团重整,依据《招募公告》,华闻集团预重整期间(预)
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的效力延续至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无
- 48 -
特殊情况,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不再另行遴选重整投资人。
在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青岛鹿秀投资应当全
面充分按照华闻集团重整计划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2)各方确认,青岛鹿秀投资在本次重整投资中合计支付重整投
资款人民币 5,390,625 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叁拾玖万零陆佰贰拾伍
元整),受让 3,906,250 股华闻集团转增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份”
),
每股单价 1.38 元。青岛鹿秀投资最终受让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至青岛鹿秀投资指定证券账户的股票
数量为准。
(3)各方确认,由于华闻集团的重整工作受到最高院、中国证监
会、海口中院、深交所等部门的监管,若该等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
的重整投资方案提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破产重整,各方应配合对
本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并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
(4)各方确认,若为推进华闻集团重整程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
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调整的,届时各方可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青岛鹿
秀投资受让转增股票的价格、数量等重整投资方案内容以海口中院裁
定批准的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为准。
(1)付款安排
各方确认,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青岛鹿秀投资预重整期间已为
华闻集团提供借款(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中的人民币 50 万元视同
为青岛鹿秀投资已支付的等额履约保证金。
自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青岛鹿秀投
资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及预重整期间已为华闻集团提供借款(仅指本
金,不包括利息)的剩余部分,视同为青岛鹿秀投资已支付的等额重
整投资款。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
青岛鹿秀投资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剩
- 49 -
余重整投资款人民币 390,625 元(大写:叁拾玖万零陆佰贰拾伍元整)。
(2)交割安排
①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华闻集团重整计划;
②临时管理人指定账户收到青岛鹿秀投资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当支
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
后,华闻集团应在前述先决条件全部达成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将
标的股份登记至青岛鹿秀投资指定的证券账户的手续,青岛鹿秀投资
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标的股份登记所需
的相关资料)。标的股份登记至青岛鹿秀投资指定证券账户名下之日
起即视为标的股份已交割至青岛鹿秀投资,本次投资实施完成。因青
岛鹿秀投资未及时提供证券账户信息或提供的证券账户信息有误等原
因造成标的股份迟延交割、登记错误等情形的,由青岛鹿秀投资自行
承担相应的后果。
(八)公司与山西锦融、临时管理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及
其补充协议投资方案条款、付款及交割安排条款如下:
(1)经过公开招募及遴选,山西锦融作为(预)重整财务投资人
参与华闻集团重整,依据《招募公告》,华闻集团预重整期间(预)
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的效力延续至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无
特殊情况,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不再另行遴选重整投资人。
在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山西锦融应当全面充
分按照华闻集团重整计划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2)各方确认,山西锦融在本次重整投资中合计支付重整投资款
人民币 96,600,000 元(大写:人民币玖仟陆佰陆拾万元整),受让
价 1.38 元。山西锦融最终受让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至山西锦融指定证券账户的股票数量为准。
- 50 -
(3)各方确认,由于华闻集团的重整工作受到最高院、中国证监
会、海口中院、深交所等部门的监管,若该等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
的重整投资方案提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破产重整,各方应配合对
本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并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
(4)各方确认,若为推进华闻集团重整程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
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调整的,届时各方可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山西锦
融受让转增股票的价格、数量等重整投资方案内容以海口中院裁定批
准的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为准。
(1)付款安排
各方确认,在本协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山西锦融应向临时管
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重整投资款的 10%(即不少于人民币
山西锦融已支付的 1,000.00 万元投资意向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括
利息)将自动转化为等额履约保证金或经山西锦融申请在山西锦融足
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后原路返还。
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山西
锦融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重整投资款。
山西锦融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将自动转化
为等额重整投资款,故山西锦融实际需继续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为人民
币 86,600,000 元(大写:人民币捌仟陆佰陆拾万元整)。
(2)交割安排
①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华闻集团重整计划;
②临时管理人指定账户收到山西锦融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当支付的
全部重整投资款。
- 51 -
后,华闻集团应在前述先决条件全部达成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将
标的股份登记至山西锦融指定的证券账户的手续,山西锦融应提供及
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标的股份登记所需的相关资
料)。标的股份登记至山西锦融指定证券账户名下之日起即视为标的
股份已交割至山西锦融,本次投资实施完成。因山西锦融未及时提供
证券账户信息或提供的证券账户信息有误等原因造成标的股份迟延交
割、登记错误等情形的,由山西锦融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九)公司与北京北置泰来、临时管理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
及其补充协议投资方案条款、付款及交割安排条款如下:
(1)经过公开招募及遴选,北京北置泰来作为(预)重整财务投
资人参与华闻集团重整,依据《招募公告》,华闻集团预重整期间(预)
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的效力延续至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无
特殊情况,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不再另行遴选重整投资人。
在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北京北置泰来应当全
面充分按照华闻集团重整计划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2)各方确认,北京北置泰来在本次重整投资中合计支付重整投
资款人民币 22,080,000 元(大写:人民币贰仟贰佰零捌万元整),受
让 16,000,000 股华闻集团转增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每股
单价 1.38 元。北京北置泰来最终受让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至北京北置泰来指定证券账户的股票数量
为准。
(3)各方确认,由于华闻集团的重整工作受到最高院、中国证监
会、海口中院、深交所等部门的监管,若该等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
的重整投资方案提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破产重整,各方应配合对
本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并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
(4)各方确认,若为推进华闻集团重整程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
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调整的,届时各方可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北京北
置泰来受让转增股票的价格、数量等重整投资方案内容以海口中院裁
- 52 -
定批准的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为准。
(1)付款安排
各方确认,在本协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北京北置泰来应向临
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 2,048,000 元(大写:人民币贰佰
零肆万捌仟元整))作为履约保证金。
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北京
北置泰来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重整投
资款。北京北置泰来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
将自动转化为等额重整投资款,故北京北置泰来实际需继续支付的重
整投资款为人民币 20,032,000 元(大写:人民币贰仟零叁万贰仟元整)
。
(2)交割安排
①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华闻集团重整计划;
②临时管理人指定账户收到北京北置泰来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当支
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
后,华闻集团应在前述先决条件全部达成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将
标的股份登记至北京北置泰来指定的证券账户的手续,北京北置泰来
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标的股份登记所需
的相关资料)。标的股份登记至北京北置泰来指定证券账户名下之日
起即视为标的股份已交割至北京北置泰来,本次投资实施完成。因北
京北置泰来未及时提供证券账户信息或提供的证券账户信息有误等原
因造成标的股份迟延交割、登记错误等情形的,由北京北置泰来自行
承担相应的后果。
(十)公司与海南弘顺恒嘉、临时管理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
及其补充协议投资方案条款、付款及交割安排条款如下:
- 53 -
(1)经过公开招募及遴选,海南弘顺恒嘉作为(预)重整财务投
资人参与华闻集团重整,依据《招募公告》,华闻集团预重整期间(预)
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的效力延续至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无
特殊情况,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不再另行遴选重整投资人。
在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海南弘顺恒嘉应当全
面充分按照华闻集团重整计划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2)各方确认,海南弘顺恒嘉在本次重整投资中合计支付重整投
资款人民币 118,68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壹仟捌佰陆拾捌万元
整),受让 86,000,000 股华闻集团转增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份”)
,
每股单价 1.38 元。海南弘顺恒嘉最终受让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至海南弘顺恒嘉指定证券账户的股票
数量为准。
(3)各方确认,由于华闻集团的重整工作受到最高院、中国证监
会、海口中院、深交所等部门的监管,若该等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
的重整投资方案提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破产重整,各方应配合对
本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并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
(4)各方确认,若为推进华闻集团重整程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
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调整的,届时各方可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海南弘
顺恒嘉受让转增股票的价格、数量等重整投资方案内容以海口中院裁
定批准的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为准。
(1)付款安排
各方确认,在本协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海南弘顺恒嘉应向临
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 1,100.80 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海
南弘顺恒嘉已支付的 1,000.00 万元投资意向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
括利息)将自动转化为等额履约保证金或经海南弘顺恒嘉申请在海南
弘顺恒嘉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后原路返还。
- 54 -
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海南
弘顺恒嘉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重整投
资款。海南弘顺恒嘉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
将自动转化为等额重整投资款,故海南弘顺恒嘉实际需继续支付的重
整投资款为人民币 107,672,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零柒佰陆拾柒
万贰仟元整)。
(2)交割安排
①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华闻集团重整计划;
②临时管理人指定账户收到海南弘顺恒嘉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当支
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
后,华闻集团应在前述先决条件全部达成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将
标的股份登记至海南弘顺恒嘉指定的证券账户的手续,海南弘顺恒嘉
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标的股份登记所需
的相关资料)。标的股份登记至海南弘顺恒嘉指定证券账户名下之日
起即视为标的股份已交割至海南弘顺恒嘉,本次投资实施完成。因海
南弘顺恒嘉未及时提供证券账户信息或提供的证券账户信息有误等原
因造成标的股份迟延交割、登记错误等情形的,由海南弘顺恒嘉自行
承担相应的后果。
(十一)公司与深圳邦信一号、临时管理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
议》及其补充协议投资方案条款、付款及交割安排条款如下:
(1)经过公开招募及遴选,深圳邦信一号作为(预)重整财务投
资人参与华闻集团重整,依据《招募公告》,华闻集团预重整期间(预)
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的效力延续至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无
特殊情况,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不再另行遴选重整投资人。
在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深圳邦信一号应当全
- 55 -
面充分按照华闻集团重整计划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2)各方确认,深圳邦信一号在本次重整投资中合计支付重整投
资款人民币 118,68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壹仟捌佰陆拾捌万元
整),受让 86,000,000 股华闻集团转增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份”)
,
每股单价 1.38 元。深圳邦信一号最终受让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至深圳邦信一号指定证券账户的股票
数量为准。
(3)各方确认,由于华闻集团的重整工作受到最高院、中国证监
会、海口中院、深交所等部门的监管,若该等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
的重整投资方案提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破产重整,各方应配合对
本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并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
(4)各方确认,若为推进华闻集团重整程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
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调整的,届时各方可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深圳邦
信一号受让转增股票的价格、数量等重整投资方案内容以海口中院裁
定批准的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为准。
(1)付款安排
各方确认,在本协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深圳邦信一号应向临
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 1,100.80 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深
圳邦信一号已支付的 1,000.00 万元投资意向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
括利息)将自动转化为等额履约保证金或经深圳邦信一号申请在深圳
邦信一号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后原路返还。
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深圳
邦信一号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重整投
资款。深圳邦信一号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
将自动转化为等额重整投资款,故深圳邦信一号实际需继续支付的重
整投资款为人民币 107,672,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零柒佰陆拾柒
- 56 -
万贰仟元整)。
(2)交割安排
①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华闻集团重整计划;
②临时管理人指定账户收到深圳邦信一号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当支
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
后,华闻集团应在前述先决条件全部达成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将
标的股份登记至深圳邦信一号指定的证券账户的手续,深圳邦信一号
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标的股份登记所需
的相关资料)。标的股份登记至深圳邦信一号指定证券账户名下之日
起即视为标的股份已交割至深圳邦信一号,本次投资实施完成。因深
圳邦信一号未及时提供证券账户信息或提供的证券账户信息有误等原
因造成标的股份迟延交割、登记错误等情形的,由深圳邦信一号自行
承担相应的后果。
(十二)公司与北京数链智联、临时管理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
议》及其补充协议投资方案条款、付款及交割安排条款如下:
(1)经过公开招募及遴选,北京数链智联作为(预)重整财务投
资人参与华闻集团重整,依据《招募公告》,华闻集团预重整期间(预)
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的效力延续至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无
特殊情况,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不再另行遴选重整投资人。
在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北京数链智联应当全
面充分按照华闻集团重整计划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2)各方确认,北京数链智联在本次重整投资中合计支付重整投
资款人民币 118,68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壹仟捌佰陆拾捌万元
整),受让 86,000,000 股华闻集团转增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份”)
,
每股单价 1.38 元。北京数链智联最终受让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至北京数链智联指定证券账户的股票
- 57 -
数量为准。
(3)各方确认,由于华闻集团的重整工作受到最高院、中国证监
会、海口中院、深交所等部门的监管,若该等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
的重整投资方案提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破产重整,各方应配合对
本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并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
(4)各方确认,若为推进华闻集团重整程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
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调整的,届时各方可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北京数
链智联受让转增股票的价格、数量等重整投资方案内容以海口中院裁
定批准的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为准。
(1)付款安排
各方确认,在本协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北京数链智联应向临
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 1,100.80 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北
京数链智联已支付的 1,000.00 万元投资意向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
括利息)将自动转化为等额履约保证金或经北京数链智联申请在北京
数链智联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后原路返还。
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北京
数链智联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重整投
资款。北京数链智联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
将自动转化为等额重整投资款,故北京数链智联实际需继续支付的重
整投资款为人民币 107,672,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零柒佰陆拾柒
万贰仟元整)。
(2)交割安排
①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华闻集团重整计划;
②临时管理人指定账户收到北京数链智联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当支
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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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华闻集团应在前述先决条件全部达成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将
标的股份登记至北京数链智联指定的证券账户的手续,北京数链智联
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标的股份登记所需
的相关资料)。标的股份登记至北京数链智联指定证券账户名下之日
起即视为标的股份已交割至北京数链智联,本次投资实施完成。因北
京数链智联未及时提供证券账户信息或提供的证券账户信息有误等原
因造成标的股份迟延交割、登记错误等情形的,由北京数链智联自行
承担相应的后果。
(十三)公司与北京京韬聚合、临时管理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
议》及其补充协议投资方案条款、付款及交割安排条款如下:
(1)经过公开招募及遴选,北京京韬聚合作为(预)重整财务投
资人参与华闻集团重整,依据《招募公告》,华闻集团预重整期间(预)
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的效力延续至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无
特殊情况,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不再另行遴选重整投资人。
在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北京京韬聚合应当全
面充分按照华闻集团重整计划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2)各方确认,北京京韬聚合在本次重整投资中合计支付重整投
资款人民币 118,68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壹仟捌佰陆拾捌万元
整),受让 86,000,000 股华闻集团转增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份”)
,
每股单价 1.38 元。北京京韬聚合最终受让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至北京京韬聚合指定证券账户的股票
数量为准。
(3)各方确认,由于华闻集团的重整工作受到最高院、中国证监
会、海口中院、深交所等部门的监管,若该等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
的重整投资方案提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破产重整,各方应配合对
本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并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
(4)各方确认,若为推进华闻集团重整程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
- 59 -
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调整的,届时各方可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北京京
韬聚合受让转增股票的价格、数量等重整投资方案内容以海口中院裁
定批准的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为准。
(1)付款安排
各方确认,在本协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北京京韬聚合应向临
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 1,100.80 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北
京京韬聚合已支付的 1,000.00 万元投资意向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
括利息)将自动转化为等额履约保证金或经北京京韬聚合申请在北京
京韬聚合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后原路返还。
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北京
京韬聚合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重整投
资款。北京京韬聚合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
将自动转化为等额重整投资款,故北京京韬聚合实际需继续支付的重
整投资款为人民币 107,672,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零柒佰陆拾柒
万贰仟元整)。
(2)交割安排
①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华闻集团重整计划;
②临时管理人指定账户收到北京京韬聚合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当支
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
后,华闻集团应在前述先决条件全部达成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将
标的股份登记至北京京韬聚合指定的证券账户的手续,北京京韬聚合
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标的股份登记所需
的相关资料)。标的股份登记至北京京韬聚合指定证券账户名下之日
起即视为标的股份已交割至北京京韬聚合,本次投资实施完成。因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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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京韬聚合未及时提供证券账户信息或提供的证券账户信息有误等原
因造成标的股份迟延交割、登记错误等情形的,由北京京韬聚合自行
承担相应的后果。
(十四)公司与青岛兴砥投资、临时管理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
议》及其补充协议投资方案条款、付款及交割安排条款如下:
(1)经过公开招募及遴选,青岛兴砥投资作为(预)重整财务投
资人参与华闻集团重整,依据《招募公告》,华闻集团预重整期间(预)
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的效力延续至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无
特殊情况,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不再另行遴选重整投资人。
在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青岛兴砥投资应当全
面充分按照华闻集团重整计划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2)各方确认,青岛兴砥投资在本次重整投资中合计支付重整投
资款人民币 118,68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壹仟捌佰陆拾捌万元
整),受让 86,000,000 股华闻集团转增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份”)
,
每股单价 1.38 元。青岛兴砥投资最终受让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至青岛兴砥投资指定证券账户的股票
数量为准。
(3)各方确认,由于华闻集团的重整工作受到最高院、中国证监
会、海口中院、深交所等部门的监管,若该等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
的重整投资方案提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破产重整,各方应配合对
本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并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
(4)各方确认,若为推进华闻集团重整程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
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调整的,届时各方可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青岛兴
砥投资受让转增股票的价格、数量等重整投资方案内容以海口中院裁
定批准的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为准。
(1)付款安排
- 61 -
各方确认,在本协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青岛兴砥投资应向临
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 1,100.80 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青
岛兴砥投资已支付的 1,000.00 万元投资意向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
括利息)将自动转化为等额履约保证金或经青岛兴砥投资申请在青岛
兴砥投资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后原路返还。
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青岛
兴砥投资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重整投
资款。青岛兴砥投资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
将自动转化为等额重整投资款,故青岛兴砥投资实际需继续支付的重
整投资款为人民币 107,672,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零柒佰陆拾柒
万贰仟元整)。
(2)交割安排
①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华闻集团重整计划;
②临时管理人指定账户收到青岛兴砥投资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当支
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
后,华闻集团应在前述先决条件全部达成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将
标的股份登记至青岛兴砥投资指定的证券账户的手续,青岛兴砥投资
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标的股份登记所需
的相关资料)。标的股份登记至青岛兴砥投资指定证券账户名下之日
起即视为标的股份已交割至青岛兴砥投资,本次投资实施完成。因青
岛兴砥投资未及时提供证券账户信息或提供的证券账户信息有误等原
因造成标的股份迟延交割、登记错误等情形的,由青岛兴砥投资自行
承担相应的后果。
(十五)公司与天津泓生嘉和、临时管理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
议》及其补充协议投资方案条款、付款及交割安排条款如下:
- 62 -
(1)经过公开招募及遴选,天津泓生嘉和作为(预)重整财务投
资人参与华闻集团重整,依据《招募公告》,华闻集团预重整期间(预)
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的效力延续至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无
特殊情况,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不再另行遴选重整投资人。
在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天津泓生嘉和应当全
面充分按照华闻集团重整计划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2)各方确认,天津泓生嘉和在本次重整投资中合计支付重整投
资款人民币 118,68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壹仟捌佰陆拾捌万元
整),受让 86,000,000 股华闻集团转增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份”)
,
每股单价 1.38 元。天津泓生嘉和最终受让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至天津泓生嘉和指定证券账户的股票
数量为准。
(3)各方确认,由于华闻集团的重整工作受到最高院、中国证监
会、海口中院、深交所等部门的监管,若该等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
的重整投资方案提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破产重整,各方应配合对
本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并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
(4)各方确认,若为推进华闻集团重整程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
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调整的,届时各方可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天津泓
生嘉和受让转增股票的价格、数量等重整投资方案内容以海口中院裁
定批准的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为准。
(1)付款安排
各方确认,在本协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天津泓生嘉和应向临
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 1,100.80 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天
津泓生嘉和已支付的 1,000.00 万元投资意向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
括利息)将自动转化为等额履约保证金或经天津泓生嘉和申请在天津
泓生嘉和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后原路返还。
- 63 -
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天津
泓生嘉和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重整投
资款。天津泓生嘉和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
将自动转化为等额重整投资款,故天津泓生嘉和实际需继续支付的重
整投资款为人民币 107,672,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零柒佰陆拾柒
万贰仟元整)。
(2)交割安排
①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华闻集团重整计划;
②临时管理人指定账户收到天津泓生嘉和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当支
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
后,华闻集团应在前述先决条件全部达成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将
标的股份登记至天津泓生嘉和指定的证券账户的手续,天津泓生嘉和
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标的股份登记所需
的相关资料)。标的股份登记至天津泓生嘉和指定证券账户名下之日
起即视为标的股份已交割至天津泓生嘉和,本次投资实施完成。因天
津泓生嘉和未及时提供证券账户信息或提供的证券账户信息有误等原
因造成标的股份迟延交割、登记错误等情形的,由天津泓生嘉和自行
承担相应的后果。
(十六)公司与国民信托、临时管理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
及其补充协议(共益债转重整投资)投资方案条款、付款及交割安排
条款如下:
(1)经过公开招募及遴选,国民信托作为(预)重整财务投资人
参与华闻集团重整,依据《招募公告》,华闻集团预重整期间(预)
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的效力延续至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无
特殊情况,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不再另行遴选重整投资人。
在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国民信托应当全面充
- 64 -
分按照华闻集团重整计划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2)各方确认,国民信托在本次重整投资中合计支付重整投资款
人民币 53,906,250 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叁佰玖拾万陆仟贰佰伍拾元
整),受让 39,062,500 股华闻集团转增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份”)
,
每股单价 1.38 元。国民信托最终受让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至国民信托指定证券账户的股票数量为准。
(3)各方确认,由于华闻集团的重整工作受到最高院、中国证监
会、海口中院、深交所等部门的监管,若该等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
的重整投资方案提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破产重整,各方应配合对
本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并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
(4)各方确认,若为推进华闻集团重整程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
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调整的,届时各方可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国民信
托受让转增股票的价格、数量等重整投资方案内容以海口中院裁定批
准的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为准。
(1)付款安排
各方确认,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国民信托预重整期间已为华闻
集团提供借款(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中的人民币 500 万元视同为
国民信托已支付的等额履约保证金。
自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国民信托已
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及预重整期间已为华闻集团提供借款(仅指本金,
不包括利息)的剩余部分,视同为国民信托已支付的等额重整投资款。
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国民信托
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剩余重整投资款
人民币 3,906,250 元(大写:叁佰玖拾万陆仟贰佰伍拾元整)。
(2)交割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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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华闻集团重整计划;
②临时管理人指定账户收到国民信托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当支付的
全部重整投资款。
后,华闻集团应在前述先决条件全部达成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将
标的股份登记至国民信托指定的证券账户的手续,国民信托应提供及
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标的股份登记所需的相关资
料)。标的股份登记至国民信托指定证券账户名下之日起即视为标的
股份已交割至国民信托,本次投资实施完成。因国民信托未及时提供
证券账户信息或提供的证券账户信息有误等原因造成标的股份迟延交
割、登记错误等情形的,由国民信托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十七)公司与深圳信发四号、临时管理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
议》及其补充协议(共益债转重整投资)投资方案条款、付款及交割
安排条款如下:
(1)经过公开招募及遴选,深圳信发四号作为(预)重整财务投
资人参与华闻集团重整,依据《招募公告》,华闻集团预重整期间(预)
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的效力延续至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无
特殊情况,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不再另行遴选重整投资人。
在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深圳信发四号应当全
面充分按照华闻集团重整计划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2)各方确认,深圳信发四号在本次重整投资中合计支付重整投
资款人民币 11,859,375 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壹佰捌拾伍万玖仟叁佰
柒拾伍元整),受让 8,593,750 股华闻集团转增股票(以下简称“标
的股份”),每股单价 1.38 元。深圳信发四号最终受让股票数量以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至深圳信发四号指定证
券账户的股票数量为准。
(3)各方确认,由于华闻集团的重整工作受到最高院、中国证监
会、海口中院、深交所等部门的监管,若该等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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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重整投资方案提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破产重整,各方应配合对
本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并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
(4)各方确认,若为推进华闻集团重整程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
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调整的,届时各方可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深圳信
发四号受让转增股票的价格、数量等重整投资方案内容以海口中院裁
定批准的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为准。
(1)付款安排
各方确认,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深圳信发四号预重整期间已为
华闻集团提供借款(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中的人民币 110 万元视
同为深圳信发四号已支付的等额履约保证金。
自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深圳信发四
号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及预重整期间已为华闻集团提供借款(仅指本
金,不包括利息)的剩余部分,视同为深圳信发四号已支付的等额重
整投资款。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
深圳信发四号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剩
余重整投资款人民币 859,375 元(大写:捌拾伍万玖仟叁佰柒拾伍元
整)。
(2)交割安排
①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华闻集团重整计划;
②临时管理人指定账户收到深圳信发四号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当支
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
后,华闻集团应在前述先决条件全部达成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将
标的股份登记至深圳信发四号指定的证券账户的手续,深圳信发四号
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标的股份登记所需
- 67 -
的相关资料)。标的股份登记至深圳信发四号指定证券账户名下之日
起即视为标的股份已交割至深圳信发四号,本次投资实施完成。因深
圳信发四号未及时提供证券账户信息或提供的证券账户信息有误等原
因造成标的股份迟延交割、登记错误等情形的,由深圳信发四号自行
承担相应的后果。
(十八)公司与北京睿闻咨询、临时管理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
议》及其补充协议(共益债转重整投资)投资方案条款、付款及交割
安排条款如下:
(1)经过公开招募及遴选,北京睿闻咨询作为(预)重整财务投
资人参与华闻集团重整,依据《招募公告》,华闻集团预重整期间(预)
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的效力延续至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无
特殊情况,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不再另行遴选重整投资人。
在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北京睿闻咨询应当全
面充分按照华闻集团重整计划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2)各方确认,北京睿闻咨询在本次重整投资中合计支付重整投
资款人民币 5,390,625 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叁拾玖万零陆佰贰拾伍
元整),受让 3,906,250 股华闻集团转增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份”
),
每股单价 1.38 元。北京睿闻咨询最终受让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至北京睿闻咨询指定证券账户的股票
数量为准。
(3)各方确认,由于华闻集团的重整工作受到最高院、中国证监
会、海口中院、深交所等部门的监管,若该等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
的重整投资方案提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破产重整,各方应配合对
本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并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
(4)各方确认,若为推进华闻集团重整程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
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调整的,届时各方可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北京睿
闻咨询受让转增股票的价格、数量等重整投资方案内容以海口中院裁
定批准的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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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付款安排
各方确认,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北京睿闻咨询预重整期间已为
华闻集团提供借款(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中的人民币 50 万元视同
为北京睿闻咨询已支付的等额履约保证金。
自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北京睿闻咨
询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及预重整期间已为华闻集团提供借款(仅指本
金,不包括利息)的剩余部分,视同为北京睿闻咨询已支付的等额重
整投资款。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
北京睿闻咨询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剩
余重整投资款人民币 390,625 元(大写:叁拾玖万零陆佰贰拾伍元整)。
(2)交割安排
①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华闻集团重整计划;
②临时管理人指定账户收到北京睿闻咨询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当支
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
后,华闻集团应在前述先决条件全部达成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将
标的股份登记至北京睿闻咨询指定的证券账户的手续,北京睿闻咨询
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标的股份登记所需
的相关资料)。标的股份登记至北京睿闻咨询指定证券账户名下之日
起即视为标的股份已交割至北京睿闻咨询,本次投资实施完成。因北
京睿闻咨询未及时提供证券账户信息或提供的证券账户信息有误等原
因造成标的股份迟延交割、登记错误等情形的,由北京睿闻咨询自行
承担相应的后果。
(十九)公司与以上财务投资人签约主体(以下统称“财务投资
人”)及临时管理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违约条款
- 69 -
及生效条款如下:
(1)本协议完成签署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华闻集团、财务
投资人双方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不完整履行其在本
协议项下的义务和安排,或其在本协议所作出的陈述、承诺或保证严
重失实的,视为该方违约。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违约方应当依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
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全面和足额支付违约赔偿。
(1)本协议经各方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本协议生效后,若海口中院裁定受理华闻集团重整并指定临
时管理人继续担任重整管理人的,本协议项下临时管理人的全部权利
与义务由管理人承接。
(3)财务投资人向临时管理人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与本协议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财务投资人认可且同意华闻集团以本协议及财务投资
人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为基础制定的华闻集团重整计划的相关内容,
财务投资人承诺其一经签署本协议,即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
划的约束。经海口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中与本次投资相关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重整投资人受让股份、重整投资人支付对价及其他应遵
守的要求等内容,对本协议华闻集团、财务投资人双方具有同等约束
力。
(4)就本次重整投资的其他未尽事宜(如有),各方可另行签订
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将被视为本协议不可分
割的一部分,如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以补充协议的内容为
准;
(5)补充协议中未约定事项,仍适用《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
四、资金来源及支付安排
根据《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财务投资人以现金方式参
与认购公司重整方案执行过程中转增的股票。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
- 70 -
金或自筹资金。
五、重整投资人股份锁定安排,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及控制权变化
情况
财务投资人在受让公司转增股份后,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11 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有关规定,履行股
份锁定的承诺,在 12 个月内不直接或通过任何形式间接转让(包括集
合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各种方式)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标的股份。
根据《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安排,鉴于财务投资人持
股分散情况,财务投资人之间以及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的关联关系
和一致行动关系,暂不存在财务投资人获得公司控制权的情形,公司
股权结构及控制权的变化情况最终将视公司重整方案的整体执行结果
而定。
六、取得相关股份所需支付的货币对价、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说明
本次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是临时管理人通过公
开招募及遴选程序,并综合考虑了财务投资人的投资风险、后续重整
方案的可行性及未来经营中财务投资人将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市
场化确定,所涉及的财务投资人取得相关股份所需的货币对价,亦是
严格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重整资金需求、市场重整案例等,
充分协商谈判确定的。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以人民币 1.38 元/股的价格受让公司转增股票,不低于协议签署日前
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财务投资人最终受让转
增股票的价格、数量等重整投资方案内容以海口中院裁定批准的公司
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为准。
《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股份受让价格符合法律规
定,引入重整投资人过程中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权益情
形。
七、财务投资人作出的相关承诺、履约措施、履约能力及履约保
- 71 -
障等
(一)相关承诺
财务投资人承诺,自标的股份登记至其名下证券账户之日起,其
将严格遵守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1 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
相关事项》第九条的规定,在 12 个月内不直接或通过任何形式间接转
让(包括集合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各种方式)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标的股份。如财务投资人直接和间接持有标
的股份依据证券监管规则存在其他锁定或限售要求,其将依法依规作
出并履行锁定或限售承诺。
(二)履约措施、履约能力
根据《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财务投资人应向临时
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部分重整投资款(合计 15,374.40 万元)
作为履约保证金,财务投资人已支付的投资意向保证金(仅指本金,
不包括利息)将自动转化为等额履约保证金或经财务投资人申请在其
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后原路返还。
(三)履约保障
及时足额支付全部款项的,华闻集团及/或临时管理人有权要求财务投
资人每逾期一日按照其未按时履行的现金支付义务金额的 0.1%支付滞
纳金,经华闻集团及/或临时管理人催告后两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
华闻集团及/或临时管理人有权单方解除协议而不视为违约。华闻集团
及/或临时管理人根据约定解除协议后,财务投资人已支付的投资意向
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重整投资款均不予退还,同时财务投资人应按
照其尚未支付的重整投资款金额的 20%支付违约金,若扣缴的保证金
及其他重整投资款和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华闻集团及/或临时管理人因
财务投资人的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的,华闻集团及/或临时管理人有
权继续向财务投资人进行追偿。
条件的,或财务投资人存在社会集资、公开市场融资等行为的,则华
闻集团及/或临时管理人有权单方解除协议而不视为违约。华闻集团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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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临时管理人根据约定解除协议后,财务投资人已支付的投资意向保
证金、履约保证金均不予退还。
八、执行重整投资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署《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是推动公司重整程序的
必要环节,有助于后续重整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如果公司顺利实施
重整并将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经
营面貌、财务状况,推动公司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
九、风险提示
(一)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第(七)项、
第(八)项,公司股票已被深交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二)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不确定性
海口中院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不代表海口中院正式受理公司
重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海口中院正式受理重整的裁
定书,海口中院是否受理公司重整,公司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
不确定性。
(三)公司股票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若海口中院裁
定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四)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裁定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
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即使海口中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
请,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公司因重整失败
而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
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鉴于上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
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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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注意投资风险。
十、报备文件
(一)《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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