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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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迈信林航空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信林”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
迈信林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迈信林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根据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17 日发布的《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通知”)及
其他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
事会已作出相关决议。根据召开通知,本次股东会将于 2025 年 11 月 3 日召开,
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会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召
开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会议审议议题、股权登记日
以及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3 日(星期一)14:00。网络投
票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3 日(星期一),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
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三)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太湖街道溪
虹路 1009 号 2 楼会议室。
(四)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10 月 27 日。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
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东代理人共计 3 名,持股数共计 53,488,273 股,占迈信林总股本的 36.78%。其
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责。本次股东会合并统计
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股东会不涉及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 2 对中小投
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
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25 年 11 月 3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