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稳
定、持续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与可操作性,切实保障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重视对股东的合
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在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对资金需求的情况下,优先考虑现
金分红;
(四)积极回报投资者,进一步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的
透明度,以便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兼顾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及公司
的持续良好发展。
二、制定本规划所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基于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及其发展趋势,综合考虑公司实
际情况、发展目标、股东意愿、外部融资成本和融资环境,着眼于公司长远的、
可持续的发展,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
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5-2027 年)具体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实施持续、稳定的利
润分配制度,并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的原则,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公司累计
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应结合股本规模、发展
前景、投资安排、利润增长状况、现金流量情况等因素制订符合公司可持续发
展要求和利益最优化原则的利润分配方案。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利润。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
配。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
利之和。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间隔和条件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且最近三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
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
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
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当年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当年实现的每股可供分配利润低于 0.10 元;
(2)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
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年初至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
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20%且超过 10,000 万元;
(3)公司当年年末经审计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或母公司)超过 60%;
(4)公司当年合并报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5)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
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
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
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如果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
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制订、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定、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
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以及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
化而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
证和说明原因;修改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制订、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
上表决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同时公司应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提供网络或其它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
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四、生效及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实施,修订调整时亦
同。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