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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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
息披露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防范证券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
的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
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
托理财以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委托理财是指上市公司委托
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
财产品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
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为主要投资品种的委托理财产品的,参
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 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 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
全 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
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三) 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
(四) 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
能影响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投资相同的证券。
第五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
或者所需的原材料。
第六条 公司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
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一年内或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
行贷款后一年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时,应同时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证券投资后的十二个月
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
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第八条 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帐户和资金帐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
帐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已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应在披露董事会决议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账户以及资金账户信息。未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的,应在设立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备相关信息。公司投资境外证券的,应按照本条规定设立证券账户和资
金账户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信息。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
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证券投资的责任人。公司证券部和财务处共同负责进行证券
投资的日常运作和管理,共同负责拟定具体投资方案。其中,公司财务处
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划拨和核算,证券部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操作。公司
内部审计部门应对证券投资事宜定期审计和监查,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并确
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证券投资相关决议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交以下文件:
(一) 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 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
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 保荐机构就该项证券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
险、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合理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
意见;(如有)
(四) 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适用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期货投资);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证券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
资金来源等;
前款所称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即任
何一时点证券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二) 证券投资的管理制度,包括投资流程、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及责任
人等;
(三) 证券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 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 独立董事意见;
(六) 保荐人意见;(如有)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应依据定期报告的相关要求,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末证券投
资情况以及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买卖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应对证券投资情况形成专项说明,并
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保荐人(如有)和独立董事应对证券投资专项说明出
具专门意见:
(一)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上市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数,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
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
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与衍生
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
度。
第十五条 证券投资专项说明应该至少包括以下事项:
(一) 报告期证券投资概述,包括证券投资投资金额、投资证券数量、损
益情况等;
(二) 报告期证券投资金额最多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证券代码、投资金
额、占投资的总比例、收益情况;
(三) 报告期末按市值最大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代码、持有数量、投资
金额、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四) 报告期内执行证券投资内控制度情况,如存在违反证券投资内控制
度的情况,应说明公司已(拟)采取的措施;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况。
证券投资专项说明、保荐人意见(如有)和独立董事意见与公司年报同时披露。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公司遵循价值投资理念,杜绝投机行为,并应考虑接受专业证券投资机构
的服务,以提高自身的证券投资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保护公司利益。
第十七条 由于证券投资存在的许多不确定因素,公司通过以下具体措施,力求将风
险控制到最低程度的同时,获得最大的投资收益:
(一) 组织具有扎实证券投资理论及丰富的证券投资管理经验的高级人才
组成证券投资工作小组,为公司证券投资提供严格、科学、规范的
管理,提出合理的决策建议。
(二) 建立完善的证券投资项目筛选与风险评估体系,通过公司内部审计
部门的随时调查跟踪,加强对证券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三) 采取适当的分散投资策略,控制投资规模,以及对被投资证券的定
期投资分析等手段来回避、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八条 公司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
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人民币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证券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对违规行
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可直接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
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证券投资。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进行证券投资决策及操作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投资方
案进行交易,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
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证券投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由内部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不定期对资
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内部审计部
门核实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经全体独立董事
同意,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证券投资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视同公司自身投资行为,适用本制度的相
关规定。公司参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
应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