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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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管
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实物、有价证券、各种有形资
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等对外进行的、涉及公司资产发生产权关系变动
的并以取得收益为目的的投资行为。按照投资期限分类,对外投资分为短
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
过 1 年(含 1 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长期投资,是指除短
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 1 年(不含 1 年)的各种股权性
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长期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
投资。
第三条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
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四条 本制度旨在建立公司有效的投资管理机制,对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
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
风险能力。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
(三)有利于公司产品、产业及资产结构的优化,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核心
竞争力;
(四)投资规模与公司资产规模、负债水平和筹资能力相适应;
(五)对外投资项目能够合理配置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六)对外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分析和科学论证,在有效控制风险的
情况下,提高收益率;
(七)投资决策符合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
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
或开发项目;
(三)控股、参股、兼并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项目或资产;
(四)对现有或新设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五)证券投资;
(六)委托理财;
(七)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八)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
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
为。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
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
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
易活动。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
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
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
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七条 公司应确保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公司
应在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决策与执行、记录与保管、处置的
审批与执行等岗位相互分离,不得一人兼任两个岗位。
第八条 股东会、董事会在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三章 审批授权
第九条 公司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及时
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投资事项涉及的相关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第九条第(一)至(六)项
所规定的标准以下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及时披露,并提交股
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
指标适用本条规定。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
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规定。因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
和业务等,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投资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均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事项涉及的相关金额在 50 万元以下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执
行。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
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
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决策与
披露等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持有 50%以上权益子公司发生购买、出售或者置换资产的行为视同公
司行为,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购买、出售或置换资产的行为,批准权限以
购买、出售或者置换金额乘以参股比例后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的相关规定如下:
(一)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二)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
算标准,适用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三)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的,适用本条款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
的证券投资;
(四)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五)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
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公司应当分析证
券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及期限。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
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相关规定如下:
(一)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
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
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
额度。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
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二)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
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
任等。
(三)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
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
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
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四) 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
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回;
若公司设立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控股
子公司,其业务行为不适用本条款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相关规定如下:
公司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公
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的,适用本条规定,但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
交易行为除外。
(一)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
险、 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
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
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
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
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
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
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二)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物价值、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
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
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
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
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
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三) 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
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
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
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
用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
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
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
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
要内容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
管理等类似用语,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
和衍生品交易。
(四)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
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
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
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
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
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
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
容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
似用语,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
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
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四章 决策控制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
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八条 必要时董事会可委托投资项目负责人之外的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价、分
析。
第十九条 在进行对外投资项目决策之前,必须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
投资回报率、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投资风险及其他有助于作出投资
决策的各种分析。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供给有权批准投资的机构或人员,
作为进行对外投资决策的参考。
第二十条 实施对外投资项目,必须获得相关的授权批准文件,并附有经审批的对外
投资预算方案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投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
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方案必须经有权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有权机构授权的本公司相关单位或部门
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外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其中长期投资合同或协
议必须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公司应授权具体部门
和人员,按长期股权投资合同(包括投资处理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
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和管理
部门同意。以实物作价投资时,实物作价低于其评估价值的应由董事会批
准,对外投资额大于被投资单位账面净资产中所享有份额的,或者对被投
资单位溢价投入资本的,应经董事会或股东会专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投资。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无论参与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披露,并以
其承担的最大损失金额,参照公司对外投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前款所称“最大损失金额”,应当以公司因本次投资可能损失的投资总额、
股份权益或承担其他责任可能导致的损失金额的较高者为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事项,投资决策除了依照本
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并由负责公司信
息披露的部门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相应的报告和披露程序。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在表决投资方案时,董事若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投资的交易金额应以审计或评估值为作
价依据的,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
进行审计或评估,出具专业意见或书面报告,以审计或评估结果为作价依
据。
第二十八条 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应当在子公司经营层讨论后,提交投资可行
性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等需出具的文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
批程序,批准后,由子公司依据合法程序以及该子公司的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 执行控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制定对外投资实施方案,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
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实施方案及方案的变更,应当经公司董事长或其授
权人员审查批准。对外投资业务需要签订章程、协议、合同和相关法律文
件的,应当经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批准后签订。
第三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两大类。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
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票、债券、基金、外汇等交易性金融资
产。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在一年内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
各种投资,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
或 开发项目;
(三)控股、参股、兼并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项目或资产;
(四)对现有或新设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五)其他形式的投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外短期投资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门定期编制资金流量状况表;
(二)由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以及市场上各种短期投资
品种的情况和其预期盈利能力,制定短期投资计划;
(三)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项
目及时登记该项投资,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
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且投资操盘人
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相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
对任何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详细记录在登记簿内,并由在场的经
手人员签名。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外长期投资程序:
(一)投资管理部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调研和评估,对初评具可行性的项
目提出立项建议,报总经理初审;
(二)初审通过后,投资管理部应组织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组建尽调
工作小组,对项目进行详细的尽调和可行性分析,对具有投资可行性的相
比,编制投资可行性报告,向公司总经理提出投资建议;
(三)公司总经理对投资可行性报告及有关合作协议评审通过后,根据 本
管理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提交董事长、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四)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有权机构授权公司的相关部门负
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四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合同或协议必须经公司法律顾
问审核,并经相关的决策审批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需先签订投
资合同或协议的需注明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可生效。公司应授权具体部门
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
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和管理部门同意。在签订投资合
同或协议之前, 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
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三十五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及时跟踪投资进展情况。当投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
能影响投资效益时,应及时提出对投资项目暂停或调整计划等建议,并按
审批程序重新报请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单独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 交易谈判和
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三十七条 对外长期投资的退出:
(一)公司可以根据需要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对外长期投资项目。
(二)对外长期投资项目的退出应严格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公司的有关
管理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外长期投资项目的退出应由公司财务部门会同投资管理部提出投
资退出书面分析报告,根据本制度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在处置对外投资之
前,必须对拟处置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充分说明处置的理由和
直接、间接的经济及其他后果,然后提交有权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机构或
人员进行审批。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的有关规定。
(四)退出对外长期投资项目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做好
投资退出的资产评估等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三十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财务部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 无不良诚
信记录、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
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
责任等。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购入投资资产后应尽快将其登记于本公司名下,不得登记于经办人
员的名下,以防止发生舞弊行为。
第四十条 公司应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定期组织对外投资质量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董事长或其授权人
员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需求和有关规定向被投资单位派出董事、财务或其他管理人员。
并对派驻被投资单位的有关人员建立适时报告、业绩考评与轮岗制度。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
益,均应纳入公司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并定期和不定期地与
被投资单位核对有关投资账目,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三条 投资资产(指股票、基金和债券资产,下同)可委托银行、证券公司、信托
公司等独立的专门机构保管,也可由本公司自行保管。
第四十四条 投资资产如由本公司自行保管,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
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投资资产
的存入或取出,都要将投资资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及存取的日期等详细
记录于登记簿内,并由所有在场人员签名。
第六章 处置控制
第四十五条 在处置对外投资之前,必须对拟处置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充分
说明处置的理由和直接、间接的经济及其他后果,然后提交有权批准处置
对外投资的机构或人员进行审批,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权限与批准实施对
外投资的权限相同。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转让对外投资应由公司合理拟定转让价格,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
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处置的会计处理,
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
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四十九条 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对外投资业务相关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重点检查岗位设置是
否科学、合理,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以及人员配备是
否合理;
(二) 对外投资业务授权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分级授权是否合
理,对外投资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等违反
规定的行为;
(三) 对外投资业务的决策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决策过程是否符合规
定的程序;
(四) 对外投资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各项资产是否按照投资方案投出;
投资期间获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及时进行会计处理,以及对外投资权
益证书和有关凭证的保管与记录情况;
(五) 对外投资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资产的处置是否经过集体决策
并符合授权批准程序,资产的回收是否完整、及时,资产的作价是
否合理;
(六) 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情况。重点检查会计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第五十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公司审计
部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 如出现
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
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按照《公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
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五十三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一)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
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四)大额银行退票;
(五)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六)遭受重大损失或重大行政处罚;
(八)《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本制度修改时亦应由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制
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