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证券代码:601336 A 股证券简称:新华保险 编号:2025-060
H 股证券代码: 01336 H 股证券简称:新华保险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 年 10 月 31 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12 号新华保险大厦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534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 股) 1
其中: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1,410,368,079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 股) 268,270,320
总数的比例(%) 53.810332
其中:A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45.210675
(%)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H 股) 8.599657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通过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董事长杨玉成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新华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1,410,281,679 99.993874 80,300 0.005693 6,100 0.000433
H股 268,248,720 99.991948 20,000 0.007456 1,600 0.000596
普通股合计: 1,678,530,399 99.993566 100,300 0.005975 7,700 0.000459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股 1,410,175,279 99.986330 142,900 0.010132 49,900 0.003538
H股 261,623,119 97.522200 1,908,751 0.711503 4,738,450 1.766297
普通股合计: 1,671,798,398 99.592527 2,051,651 0.122221 4,788,350 0.285252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1,410,235,479 99.990598 96,600 0.006849 36,000 0.002553
H股 268,200,737 99.974062 66,983 0.024969 2,600 0.000969
普通股合计: 1,678,436,216 99.987956 163,583 0.009745 38,600 0.002299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1,410,219,665 99.989477 105,314 0.007467 43,100 0.003056
H股 268,230,720 99.985239 37,000 0.013792 2,600 0.000969
普通股合 1,678,450,385 99.988800 142,314 0.008478 45,700 0.002722
计: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中期利润分配 8,564
方案的议案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甘燕、陈曦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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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