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 于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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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5]第 1029 号
致: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
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指派赵清律师、董靖政律师(简称“本所律师”)
见证公司 2025 年 10 月 31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或“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对本次会议
召开程序的合法有效性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
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
效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涉及的事实和数
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的承诺和保证,即公司向本
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完整、真实、有效,无任何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
情形,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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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相关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之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0 月 16 日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发布了《华
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简称“《股东
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参会人员的
资格、审议的议案内容并确定了股权登记日,公司已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的
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下午 14:00 在山东省滨
州市东海一路 118 号公司本部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盛守祥先生
主持。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 年 10 月 31 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 年 10 月 31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以公告形式提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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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及股东的授权委托书、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
东代理人共 276 人,均为截至 2025 年 10 月 2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其
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0,983,1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1%。
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117,364,4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7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618,681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7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618,6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0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7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618,681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
明,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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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公司聘请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经本所律师审查相应资料,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
(三)本次会议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载议
案内容一致;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对《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
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
知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
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投票情况。
本次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由一名股东代表、二名监事、公司董秘办工
作人员和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572,9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反对 313,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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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弃权 96,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08,5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67%;反对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1。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业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549,85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反对 3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弃权 121,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667,85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反对 203,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弃权 111,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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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549,85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反对 325,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弃权 107,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修正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548,15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反对 322,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弃权 112,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华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修正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553,05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反对 318,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弃权 11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正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590,55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反对 29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弃权 97,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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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
相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业经股东大会分别以特别决议程序和普通决议程
序全部表决通过,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已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均合法有效;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程序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