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69 证券简称:太原重工 公告编号:2025-049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6 日披露了《太
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43),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近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以下简
称“山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证监处罚字〔2025〕3
号),现将相关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范卫民先生、王创民先生、张志德先生、贺吉先
生、李玉敏先生、杜美林女士、韩珍堂先生、陶家晋先生、卜彦峰先生、郝杰峰
先生、段志红先生、杨珊女士: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重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
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
政处罚所依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拉弹泡 300MW 风电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拉弹泡项目),
约定太原重工向拉弹泡项目销售风力发电主机设备,总承包拉弹泡项目风电场工
程,并提供项目建设资金。太原重工通过提前确认拉弹泡项目风力发电主机设备
收入、结转成本且少计相关收入和成本,多计拉弹泡项目自采塔筒收入、少计和
跨期结转自采塔筒成本,虚增除自采塔筒外其他风电场工程业务收入、成本,少
计融资租赁财务费用的方式,导致太原重工 2014 年至 2018 年、2020 年和 2021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计营业成本 601,321,510.13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 7.89%;多计利润总额
营 业 成 本 52,048,229.21 元 , 占 当期 披露 营业 成 本 的 0.96% ; 少 计财 务 费 用
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34.83%。
多计营业成本 786,069,965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 18.68%;少计财务费用
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0.1%。
计营业成本 179,642,456.98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 3.29%;少计财务费用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7.37%。
营 业 成 本 92,873,085.91 元 , 占 当期 披露 营业 成 本 的 2.06% ; 少 计财 务 费 用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89.76%。
计营业成本 153,980,116.36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 2.21%;少计利润总额
营 业 成 本 48,503,394.9 元 , 占 当 期 披 露 营 业 成 本 的 0.73% ; 多 计 财 务 费 用
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5.3%。
同时,太原重工在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引用了个别年度的部
分财务数据,构成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年度报告、财务资料、业务合同、情况说明、
工商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太原重工上述行为涉嫌违反 200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 201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
范卫民,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总经理,为完成考核指标,组织协调提前
确认拉弹泡项目风力发电主机设备销售收入和虚增拉弹泡项目除自采塔筒外其
他风电场工程业务收入,保证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是太原重工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创民,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长,知悉拉弹泡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和存在的
问题,保证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
太原重工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志德,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副董事长,知悉拉弹泡项目实际进展情况
和存在的问题,以及该项目确认的风力发电主机设备销售收入不符合实际销售情
况的问题,保证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及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及
贺吉,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财务总监,知悉提前确认拉弹泡项目风力发电主机
设备销售收入情况,未审慎关注拉弹泡项目融资租赁费用长期挂账情况,未采取
有效措施进行财务管控和监督,保证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
李玉敏,作为太原重工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未对太原重工
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
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杜美林,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太重集团)时任总会计师,未对太原重工 2016 年年度报告的异
常情况保持应有关注,保证 2016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 2016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
韩珍堂,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长,在组织完成拉弹泡项目过程中,知悉拉
弹泡项目进展情况,但其未对拉弹泡项目财务核算的完整性、准确性保持应有关
注,保证 2020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及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 2020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及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陶家晋,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总经理,在推动完成拉弹泡项目过程中,
知悉拉弹泡项目进展情况,但其未对拉弹泡项目财务核算的完整性、准确性保持
应有关注,保证 2020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及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 2020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及
卜彦峰,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太重集团时任总会计师,在任职期间曾实
际参与管理太原重工财务工作,在配合完成拉弹泡项目过程中,知悉拉弹泡项目
进展情况,但其未对拉弹泡项目财务核算的完整性、准确性保持应有关注,保证
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 2020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及 2020 年非公开发
行股票申请文件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郝杰峰,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营销总监,兼任营销中心总经理,未对拉
弹泡项目应收账款较高的情况保持应有关注,保证 2020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 2020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
段志红,作为太原重工财务总监,未对拉弹泡项目的财务核算进行有效管理
和监督,对太原重工财务管控不到位,保证 2021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 2021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杨珊,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财务总监,未对拉弹泡项目的财务核算进行有效管
理和监督,对太原重工财务管控不到位,保证 2020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 2020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范卫民、王创民、贺吉、李玉敏和杜美林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 2005 年《证
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张志德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 2005 年《证券法》
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韩珍堂、陶家晋、卜
彦峰、郝杰峰、段志红和杨珊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综合考虑相关当
事人积极配合查处、主观过错较小等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
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
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八百万元罚款;
二、对张志德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罚款;
三、对韩珍堂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四、对陶家晋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三十万元罚款;
五、对卜彦峰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三十万元罚款;
六、对段志红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七、对郝杰峰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八、对杨珊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综合考虑相关当
事人积极配合查处等情形,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发
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
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
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范卫民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二、对王创民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三、对贺吉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五万元罚款;
四、对李玉敏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五、对杜美林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范卫民的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
款、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对范卫民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
王创民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贺吉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 2005 年
《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
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对王创民
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贺吉采取 3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张志德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
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对张志德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
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 119 号)相关规定,
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
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
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
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联系人(杜昕,电话 0351-7218142,传
真 0351-7218178),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情形。但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
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
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 9.5.2 条第一款规定
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
者负债科目”的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于
本公告同日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了《太原重工关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5-050)。
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溯调整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年已完工,相关项目资产 2024 年已全部剥离,风险已出清,不会对公司未来生
产经营产生任何影响。公司就上述事项带来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
意。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汲取经验教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
平,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加强对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学习理
解和正确运用,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
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