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高材: 关于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31 20: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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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43              证券简称:瑞丰高材      公告编号:2025-049
债券代码:123126               债券简称:瑞丰转债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0 月 3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0 月 31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岭路)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1 人,代表股份 77,931,5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1.1195%;(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
决的股东 101 人,代表股份 8,496,3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928%。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03 人,代表股份 12,396,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503%。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
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
下:
  表决结果:同意 86,110,3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3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079,3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44%;反对 80,9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26%;弃权 236,7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93%。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86,100,9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3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069,92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624%;反对 90,28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82%;弃权 236,7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93%。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86,100,4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3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069,42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584%;反对 90,78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23%;弃权 236,7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93%。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86,100,9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3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069,92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624%;反对 90,28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82%;弃权 236,7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93%。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
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86,100,9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3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069,92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624%;反对 90,28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82%;弃权 236,7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93%。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
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86,101,9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2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070,92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705%;反对 90,28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82%;弃权 235,7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13%。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
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86,101,9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2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070,92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705%;反对 90,28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82%;弃权 235,7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13%。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
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86,101,9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2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070,92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705%;反对 90,28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82%;弃权 235,7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13%。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
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86,105,1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2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074,12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963%;反对 87,08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24%;弃权 235,7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13%。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
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86,111,2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2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080,2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453%;反对 81,0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34%;弃权 235,7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13%。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
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85,752,1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8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1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721,12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488%;反对 87,08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24%;弃权 588,7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488%。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
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委派金俊律师、毛奕璇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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