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
结构,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独董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法规、制度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
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
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
计专业人士。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
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
全职工作经验。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独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上述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上市公司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
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七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
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
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八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境内三家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
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
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
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独立董事候选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等情况,以及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履职能力
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有关独立董事
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等作出声明与承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
的审查意见,独立董事候选人经提名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会议召集人将上述内容通知各股东。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
司业务管理系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披露相关声明与承
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提名人应当在声明与承诺中承诺,被提名人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被提名
人独立履职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对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
答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
公司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如已提交
股东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
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已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原则上不得再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
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
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独董
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
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
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
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
披露。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
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会知悉或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
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的,或者法律法规、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应当在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
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相关独立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
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
尚未生效或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
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九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独立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四章 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独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
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
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
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授予的
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
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
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
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
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一名董
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
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
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
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
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
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
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
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
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
告。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独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三条所列
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
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
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
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
通过定期获取上市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
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
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
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
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
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独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
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独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
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
通知时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