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酒家: 广州酒家: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31 19: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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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完善董事会的结构及决策程
序,加强董事会独立性及有效性,确保董事会工作效率及科
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范
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董事
  第二条   董事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二)具有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国家的经济政策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具有与担任董事相适应的能力和经验。
  (三)具备本条第(一)至(二)项规定的董事资格并
具备:
表现出高尚的道德和正直的品质,愿意按董事会决定行动并
且愿意对自己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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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做出明智的、成熟的判断能力。
务业绩,董事应能够解读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应了解用来评估公司业绩的财务比率和必要指数。
听他人意见,具有富有说服力的交流能力,同时愿意以公开
讨论的方式提出一些尖锐的问题。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
的;
- 2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第四条    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
的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及其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
由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组成,外部董事包含独立董事,外部
董事比例应在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
  内部董事是指在公司担任管理或执行职务的董事;外部
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董事;独立董
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以及与公司及主
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
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经公司全体
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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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董事会应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董事会成员应
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第八条   董事会享有业务执行和日常经营的决策权,股
东会作出决议后,董事会应执行其决议并对股东会负责。股
东会仅对公司重大和长远的事项作出决议,公司日常经营中
的重要事项由董事会决定。
    第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
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决定该等人员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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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作;
     (十五)决定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内部控制相关的重
大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
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除《公司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
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统筹推进公司法治建设;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如公司设有副董事长,则由副
董事长履行职务;如公司未设副董事长或者副董事长不能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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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则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履行职务。
    第十五条   公司必须设立一名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
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
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
作出。
            第四章   董事会提案
    第十六条   董事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董事会讨论的
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可向董事会提交议案。需
要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的议案应预先提交董事会秘书,由
董事会秘书汇集分类整理后交董事长审阅,由董事长决定是
否列入议程。原则上提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提
案,董事长应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提案人对此有
异议的,提案人有权就提案是否应列入会议议程问题提请董
事会审议。议案内容应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董事和需要
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讨论的每项议案都应由提案人或董
事长指定的人员发言,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前因后果。
    第十九条   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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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并且属于董事会职责范围;
     (二)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的决议事项;
     (四)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的提案人应对该提案内容和所
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
规定,以股东和公司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以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对于提案涉及的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
且不超过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
的,应建议董事长提交董事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应建议董事长不提交董事会讨论;
     (二)程序性。董事会秘书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
题向董事长提出建议。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
得提案人的同意;
     (三)规范性。董事会秘书可以在不违背提案原意的前
提下,对提案的文字和格式进行修改,以符合会议文件的规
范。
     第二十二条    涉及重大投资、资产处置和收购兼并提案
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的金额、价格
(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价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
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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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董事会会议和临时
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由
董事会秘书按照法定程序筹备,除临时董事会会议外,应于
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决定召开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
     第二十五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
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第二十六条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
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
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
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
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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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
为:口头通知(包括电话及当面方式)、传真、电子邮件、
电报、邮寄或专人送达。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日以前。
     出现特别紧急事由需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可不受上述通
知形式和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任何已出席会议的董事,均视为已收到依照本条规定发
出的会议通知。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书面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
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
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
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
                            - 9 -
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
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
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十条    应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尽快
告知董事会秘书是否参加会议。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至少三日
向全体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
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中如要进行特别主题演讲,讲演的
材料应提前送交董事会成员,以节约董事会会议的时间,并
使讨论集中在董事会就材料提出的问题上。
    在主题太敏感,以至于不便书面呈述的情况下,讲演的
内容可直接在会议中讨论。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
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
- 10 -
会议。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会议签到簿和
会议其他文字材料一起存档保管。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原则上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
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董事确实无法出席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按
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要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
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授权委托书应在开会前一天送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
书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代为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
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会议上的
投票权。
  第三十六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
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
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
                         - 11 -
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
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
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
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
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
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
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
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
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
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
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工作,
包括会议议题的征集、整理、议程的制定、会议的通知等。
         第七章   董事会审议程序和决议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审议程序:
    (一)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
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二)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
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 12 -
  (三)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
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
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
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尊重每个董事
的意见,并且在作出决定时允许董事保留不同意见和持反对
意见,保留不同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董事应服从和执行董事
会作出的合法决定,不得在执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
愿行事,否则董事会可提请股东会罢免其董事职务。
  第四十一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
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董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以书面记名方式作出。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
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
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四十二条    董事以外的其他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
但无表决权,董事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
员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书面传签、传真等方
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传真表决应明确表
决时限。董事在表决时限内未表达意见的,视为弃权。作出
的决议于表决时限内最后签署会议记录的董事签名之日起
                          - 13 -
开始生效。
    第四十四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
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
事会秘书在一名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
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
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
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四十五条   除本规则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
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
过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
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
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
的决议为准。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
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四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
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
内容相同的提案。
- 14 -
  第四十七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
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
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
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
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十八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
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
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并明确表示同意或弃权
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
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不亲自出席会议,
又不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董事,视为未表示异议,不得免
除责任。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
《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
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
容保密的义务。
       第八章   关联交易中的董事回避和表决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
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记录应载明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
原因。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应当
回避表决的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15 -
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
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
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五十二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
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
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
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
系的性质和程度。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有关要求向董
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
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
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五十三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
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
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
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符合有关
- 16 -
规定的披露。
  第五十四条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
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五十五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
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主持人
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
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项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
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17 -
     第五十八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
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
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
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
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
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
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的内容。
            第十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的决议由董事会执行或董事会监
督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第六十条    在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应就决议的实施
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
要求和督促总经理予以纠正,总经理若不采纳其意见,董事
长可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作出决议要求总经理予以纠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高于”含本数;
“以外”、“少于”、“过半”不含本数。
     第六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
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订权属股东会,解释权属公司董
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的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 18 -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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