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
方式购买山东威高普瑞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以
下简称“标的资产”)(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定价公
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制人及其关联人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
性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及严重影响独立
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形下,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十二个月,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规
范执行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纳入公司管理体系,在
公司整体战略框架内经营发展。公司将推动与合并后的标的公司在战略发展、业
务布局、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实现优质资源整合,从而提高公司的资产质
量、盈利水平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协同发展。公司已在《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
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中就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并购
整合风险进行了充分的风险提示,并将采取措施进行应对;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特此说明。
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