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
方式购买山东威高普瑞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
(以下简称“标的资产”)(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经对照公司及标的资产实际情况并就相关事项进行充分论证后,公司董事会
审慎判断认为,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
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有关主
管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已在《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中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相关批
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晰、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为依法设立且
有效存续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形。
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
面保持独立。
利变化;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
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
易。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
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