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促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年报披露工
作中全面、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珠海格力电
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是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年报披露过
程中由于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造成年报披露相关工作发生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必须追究其管
理责任、经济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涉及年报披露工作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
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
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五条 年报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
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
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
准:
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第八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
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
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
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
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
  第九条 年报披露相关工作中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
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按照年报相关规定的披露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
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
  第十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
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
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投资管理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
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年报披露重大差错追究责任的形式、种类:
  第十三条 年报披露重大差错涉及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
人员出现责任追究时,除上述处罚外,公司还可并处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
事会、总裁班子办公会议视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第十四条 年报披露中出现重大差错,因个人原因故意造成公司经济损失
的,被追究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因个人过失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
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有关人员在年报披露中出现重大差错若违反国家法律涉嫌犯罪
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年报披露中出现重大差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
或免予追究:
  第十七条 年报披露中出现重大差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
处罚:
  第十八条 被追究责任者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可以申诉;
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公司予以纠正并撤
销原处理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制定并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