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发展: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31 00:3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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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
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成
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
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相关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年
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条 实行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
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究;责任与权利对等、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
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制定的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规定,
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
或重大遗漏;
  (三)业绩预告与相关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
供合理解释的;
  (四)业绩快报及其修正公告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年报的
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
错的情形。
  第五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
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具体
认定标准为: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利润
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导致盈亏性质发生改变的会计差错,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的;
  (六)注册会计师出具独立审计意见报告,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
进行更正,并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的;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
正,并认定为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
  (八)其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作
出正确决策或判断的会计差错。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
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第七条 公司对已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
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披露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
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
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
初步意见。
  第九条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
漏的认定标准:
  (一)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要
求,遗漏披露重要的附注内容;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财务信息与会计报表信息存在数据
或勾稽关系的重大差错;
  (三)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存
在结构、分类等重大差错;
  (四)公司董事会依据有关规定认定的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有关要求,应披露的内容出现重大遗
漏;
     (二)对报告期内发生的应披露的重大交易、重大诉讼、仲裁事
项未进行披露;
     (三)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提
供担保事项未进行披露;
     (四)对报告期内发生的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未进行披露;
     (五)对公司或持股 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
的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未进行披露;
  (六)对公司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未进行披露;
     (七)公司董事会依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应披露的年度报告重
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第十一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重大遗漏或与业
绩预告、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
规定的要求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并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
的原因及影响。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
董事长、总经理与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
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负责。因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通报
批评等监管措施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查实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的原因,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并按相关制度规定提出处罚
建议方案。公司董事会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的处罚建议方案进行
研究并具体落实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
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和事故处理,或打击、报复、陷
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者
免于处罚:
 (一)责任人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的;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
罚的情形的。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约见谈话;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四)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
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应披露的重大交易、关联交易、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监管部门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
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年报信
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 年 3 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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