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翔药业”、“公司”、“发行人”)2020 年非公开发行
股票及 2022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
持续督导职责,就奥翔药业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及 2022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94 号)核准,奥翔药业非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5,206,372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27.62 元,募集资金
总额 419,999,994.64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12,059,628.63 元后,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 407,940,366.01 元。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于 2020 年 12 月 8 日全部到
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
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已出具天健验〔2020〕583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
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237 号)核准,奥翔药业非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1,754,288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22.29 元,募集资金
总额 484,903,079.52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10,969,297.60 元后,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 473,933,781.92 元。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于 2023 年 1 月 18 日全部到
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
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已出具天健验〔2023〕29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
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及 2022 年度非公开
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的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承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项目名称
诺投资总额 日累计投入金额 日投入进度(%)
特色原料药及关键医药中间体
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高端制剂国际化项目(一期) 27,903.07 12,808.88 45.90
特色原料药及关键医药中间体
产业化项目(二期)
三、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情况及原因
为保证募投项目的建设成果能够满足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股东长远利益,经
审慎决定,在不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内容、投资总额的情况
下,公司拟将募投项目“特色原料药及关键医药中间体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高
端制剂国际化项目(一期)”及“特色原料药及关键医药中间体产业化项目(二
期)”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 2025 年 12 月 31 日延期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自募集资金到位以来,公司一直积极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虽然上述募投项
目已在前期经过了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在实际建设过程中仍存在较多不可控因
素。受外部环境等因素影响,基于谨慎性考虑,结合募投项目实施现状、募集资
金实际使用情况,为维护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公司决定将上述募投项目达到预
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相应延期。
四、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系根据项目实际建设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项目延期
仅涉及项目进度的调整,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内容、投资总额
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监管规则》等有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积极推进项目建
设,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五、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改变募
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内容、投资总额的情况下,将募投项目“特色
原料药及关键医药中间体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高端制剂国际化项目(一期)”
及“特色原料药及关键医药中间体产业化项目(二期)”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
时间延期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审议通过,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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