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义务人”) 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北京富
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
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中国证监会和
《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
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
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
后实施。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的程序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程序: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
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
批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将上述申请文件附
上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法务部;
  (二)证券法务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请董事长审批,
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暂缓、豁免披露申请人;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董事会秘
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有关
登记材料由证券法务部妥善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
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
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
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
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不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
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
则》《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或要求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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