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5-082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68,300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2 人
● 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
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过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
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已经成就,现对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王瑞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投票权。
同日,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日,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
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4 年 7 月 6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官 方 网 站
(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通过公司官网进行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
任何异议。
露了《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4-061)。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披露了《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
报告》(公告编号:2024-065)。
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同日,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
见。
成了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
(公告编号:2024-072)。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暂缓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
表核查意见。
完成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
工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结果公告》
(公告编号: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回购价格调整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出具了相关的法律意见书。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
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
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的法律意见书。
二、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
登记完成日期为 2024 年 10 月 23 日,第一个限售期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届满。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权益数量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 33%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 33%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 34%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二)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截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召开之日,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达
成,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 售条件。
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
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
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
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
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
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1、2024年度,公司经审计归属于
以2023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 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注:1、上述“归属于 费 用 影 响 后 , 较 2023 年 增 长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计算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 64.14%,增长率高于20%;2、2024
益之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 年 度 , 公 司 经 审 计 营 业 收 入 为
计算依据,并剔除管理费用中列示的本次及其他 712,007.59万元,较2023年度增长
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2、上述“营业收入”39.78%,增长率高于15%。
指经审计的公司营业收入。) 综上所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已达到考核目标,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在满足解除限
售业绩考核的前提下,根据《公司 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 本次符合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2024
综合表现进行打分,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 年度考核结果均为优秀,其个人层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 性股票可解除限售数量为168,300
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 股。
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考评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解除限售系数 100% 80% 60% 0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设定的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
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为 33%,结合上年度激励对象个人层面
绩效考核情况,本次解除限售期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2 人,可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68,300 股,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
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
励对象人数共计 2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68,300 股,占总股本比
例为 0.02%,具体情况如下:
已获授予限 本次可解锁 本次解锁数量 剩余未解除
姓名 职务 制性股票数 限制性股票 占已获授予限 限售数量
量(股) 数量(股) 制性股票比例 (股)
高玲 副总经理 260,000 85,800 33% 174,200
陈东洋 副总经理 250,000 82,500 33% 167,500
合计(共 2 人) 510,000 168,300 33% 341,700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和《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暂缓授
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的 2 名激励
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合计 168,300 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并
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公司监事会同意符合条件的 2 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 168,300 股。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
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及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