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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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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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石化”或“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
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互换、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
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
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
信用交易。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的
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
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
期、利率期权等。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三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
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
目的。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
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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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
测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借款,外汇衍生
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或外币付款预测金额,外汇衍生品交易
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
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六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
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章 业务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
险控制情况,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在报董事会审批前应当得到董
事长的同意。
第八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范围、额度
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
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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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外汇衍生品关联交易,根据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权限和
程序进行审议并公告。
第四章 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由其授权总经理或业务副总经理负责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负责人需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情况。
第十条 相关责任部门:
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
及盈亏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率和与外币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在对多个市场和多种衍
生品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建议方案。
币汇率和与外币银行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
制订外汇衍生品交易计划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经董事长或由其授权总经理或业务
副总经理同意后实施。
具体的外汇衍生品,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总监、会计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将有关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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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或由其授权总经理或业务副总经理。
度向董事长或由其授权总经理或业务副总经理报告相关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董事长或由其授权总经理或业
务副总经理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二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
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
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资金部应根据在公司董
事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价格
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四条 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资金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
关信息及时上报董事长或由其授权总经理或业务副总经理,董事长或由其授权总
经理或业务副总经理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十五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
风险时,资金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
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
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审计部应
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在经审议通过后均需按法律法规
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外汇衍
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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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
损失时,公司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亦需要遵守本制度。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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