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董事会的决策功能和
对公司财务报告编制及披露工作的监控,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充分
发挥审计委员会事前、事后审核的独立性,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
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
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上海证券
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面
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五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当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
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
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
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
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
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
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
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事务所的决议。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情形。上市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
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
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
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上市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
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
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
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
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
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四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密及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
计委员会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
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