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
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
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
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
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六条 公司内控部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
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干预调查工作。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
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
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八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1)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2)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6)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7)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8)除上述标准外,公司还可结合实际情况设定其他标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
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
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
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控部收集、汇
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控
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
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
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第十五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1)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
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
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
同比上升。
(2)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
第十六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
已披露的业绩快报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
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发生
方向性变化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
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八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
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内控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
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
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
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
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四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
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
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控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
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
围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
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二十四条 被追究责任者对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董
事会作出决定后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公司董事会复议一次。申诉、复
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失当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及时纠正。
第二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
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
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
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
释和修订。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