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以下简称“
《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
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
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广东监
管局。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十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
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
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
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
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核实相关情况,在规定期限内
如实回复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
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为由不
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
的词句。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
完全一致,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或已登记内容披露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
的畅通。
第二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
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本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三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五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
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
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六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
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
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
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
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
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八条 上述第二十三条至二十七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当在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编制并
披露定期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
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
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
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
露时间。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应当按
照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
提前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
露时间。证券交易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因故无法形成董
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决议的,公司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相关情况,
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
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六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
时。
第四十条 重大事件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第三十九条所述有关时点发生之
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根据前条的规定披露临时报告后,还应当按照下述规定持
续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股东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的,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该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及时披露意
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该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
的情况;
(四)该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
排;
(五)该重大事件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交付或
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
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
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该重大事件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四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
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
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出售产品、商品;
提供劳务以及工程承包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
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以
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
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第五十条 公司发生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提交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五十一条 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
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
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二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或者
上述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
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
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
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第五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
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
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
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
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上市规则》第 6.3.3 条第三款
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应披露关联交易之交易额的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
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
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证券交易
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
第五十七条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已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
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十九条 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二)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
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
决、裁决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影响等。
第六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在董事会形成相关决议
后及时披露。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取得有权机关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有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相关说明;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等事项的,还应当比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进行披露。
第六十三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进行预告。
第六十四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
异较大的,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情况;
(二)预计的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三)董事会的致歉说明和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
(四)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或者撤销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
者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
根据注册会计师预审计结果进行业绩预告更正的,还应当说明公司与注册会
计师是否存在分歧及分歧所在。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
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
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如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数
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发生方向性变化的,应当及
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
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第六十七条 股票交易被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或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
动的,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第六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二)董事会对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三)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函询情况;
(四)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声明;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九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
播的证据,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确认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回函,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七十条 公司关于传闻的澄清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核实情况;
(三)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
(四)传闻内容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及时披露董
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回购股份方案须经股东会决议的,公司应当及时发布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第七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
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
总资产的 30%;
(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公司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法
违纪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章程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
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
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六)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八)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九)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二)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节 涉及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七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的信息报告
第一责任人。
第七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证券部
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七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报
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七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
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职责与管理制度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七十九条 董事长是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
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工作。
第八十条 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
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八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
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八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
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
便利,董事会、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八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
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本制度执行情况。
第八十五条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
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
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八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
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八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
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
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
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八十九条 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九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
关文件和资料,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九十一条 证券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
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九十二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部
负责提供。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九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
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九十四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由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证券部根据董事会、股东会召开情况等信息内容编制临时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五)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十五条 未公开信息的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 24 小时内报告公司董事长并
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
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
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
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
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
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
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
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
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
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
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九十六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程序:向证
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公司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九十七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
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九十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九十九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一百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
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
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
其初稿应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
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六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及保密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
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
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
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
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
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
三人披露。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
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一百零五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
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
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
信息的泄露。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
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百零九条 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
等。
第一百一十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
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
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
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章程》中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
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九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一百一十五条 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
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
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
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
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
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
生的当日。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则》
和/或本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一百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以内”都含本数,“少
于”、“低于”、“以下”不含本数。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