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投城开: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8 23: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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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
 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五年十月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民生承销保荐、“本独立
财务顾问”)作为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投城开”、“上
市公司”、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
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
重组的监管要求》的规定,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出具本核查意见。
  本核查意见中所引用的简称和释义,如无特殊说明,与《天津津投城市开发
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释义相同。
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行为涉及有关报批事
项的,上市公司已经在《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
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
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不涉及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独立性的变化;
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
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
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协办人:
               谭   超           宋体波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沈   忱           赵健程
内核负责人:
               袁志和
投行业务负责人:
               张明举
法定代表人:
               徐   春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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