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尔科技: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8 00:2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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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
部报告工作,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
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
通过证券投资部、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义务人在识别、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
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避免出现信息
披露不及时、虚假信息披露、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信息披露违规的情形,确保公司
的规范、透明运作,保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工作,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
临时公告。本制度所规定的报告义务人应将涉及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的内容资料及时、
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证券投资部。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支机构。
                  第二章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将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及时通过董事会秘书、证券投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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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报告,并提交经核准、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报告义务人
应当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
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七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本制
度、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股东;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五)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六)公司内部其他由于所任职务及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能
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七)重大事项识别、发生时,无法确定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的,最先知悉或者应当
最先知悉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
义务。
  第八条 本制度第(七)条第(三)(四)款所列报告义务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
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联络人,负责所在部门、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的
重大事项的收集、整理、编写和提交,以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投资部的联络工作。
其所在部门或机构组织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细则/管理办法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
报公司证券投资部备案。
  本制度第(七)条第(三)(四)款以外的其他报告义务人可指定证券投资部的人
员担任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联络人,负责重大事项的收集、整理、编写和提交,以及与
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投资部的联络工作。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重大事项报
告第一责任人,负有识别、发现重大事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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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投资部负责具体重大事项的管理。证券投资部在收到
重大事项报告的书面材料后,负责对重大事项有关材料的分析和论证,并协助董事会秘
书向董事长、董事会汇报重大事项,并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确定
审批决策程序及对外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事项的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等信
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十二条 在本章规定的重大事项被识别、发生或即将发生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
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公司证券投资部、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正在发生的重要会议、
重大交易、关联交易、重大风险、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其他重大事项以及前述事件的
进展情况等类型:
  (一)重要会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二)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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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重大交易事项(对外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
时报告: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万元;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在计算交易金额时,应当对相同
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三)关联交易事项,指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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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上述第(二)项“重大交易事项”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
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与关联人发生的以上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交易;
市值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四)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重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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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机关调查,或者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心技术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行政、刑事处
罚;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报告义务人应当比照适用第十三条第(二)项重大交易
事项报告标准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五)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亡、财产损失或构成社会影响、公共安全的事件);
  (六)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公司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
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
  (2)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公司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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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
  (3)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平仓风险的,以及质押股份被强制平仓或
平仓风险解除的;
  (4)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质押所持公司股份的。
  (1)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 1%以
上;
  (2)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3)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
裁。
  (1)本公司、相关方应当履行承诺,但未能履行承诺的;
  (2)募集资金存储与使用、募集资金投向等发生变更;
  (3)出现需要公司进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的情形,以及利润与业绩预告
或业绩快报出现较大差异;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相关股东增减持公司股份之前;
  (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相关股东出现违规增减持公司股票情
形的;
  (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提议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收购、债务重组、业
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
  (7)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
系电话等;
  (8)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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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10)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11)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3)持股 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
决权;
  (1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15)获得大额政府补助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
  (16)公司取得生产及经营、销售资质许可、产品注册证、专利、商标、软著、软件
产品证书、作品著作权、重要荣誉等相关资质、许可与荣誉时;
  (17)公司核心技术突破与迭代更新、参与重大课题研究与科研项目、研发项目进展、
成果取得、费用支出等,与研发活动有关重要信息;
  (18)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支机构通过网站、公众号、微博、
书面宣传资料、产品广告、新闻发布、答记者问等媒介和方式对外披露、宣传的内容不
得涉及公司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以及公司经营数据、财务数据、
经营策略、经营预计、研发情况、重大事项等内幕信息。公司内部网站、内刊资料涉及
未公开披露重大事项的,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防止对外泄漏。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支机构无法确认上述对外披露、宣传内容
是否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事项、内幕信息的,应提交证券投资部审核确认后方能发布。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重大事项或对已经
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确因工作需要对外披露公司重大信息,除应遵守公司保
密规定外,还须将其拟披露内容提前报证券投资部审查。尚未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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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对外公开。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 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识别、知道或应该识别、知道该重大事项的 24 小时内,
以电话、传真、微信、QQ 或邮件等方式向董事会秘书通知有关情况。
  该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应主动与报告义务人、报告义务人对应的联络人沟通,
并向联络人提供重大事项相关文件资料。
  报告义务人对应的联络人应在报告义务人识别、知道或应该识别、知道该重大事项
的 24 小时内,完成该重大事项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编写,并将书面文件报送至证
券投资部。
  第十六条 证券投资部收到重大事项报告后,应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并协助
董事会秘书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审议标准的,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并履行相应审议、
披露程序。
  第十七条 报告义务人对应的联络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
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以电话、传真、微信、QQ 或邮件等方式向报告义务人和重大事
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汇报,并说明报告义务人和第一责任人需要协助提供的资料。同时,
联络人应在 24 小时内向证券投资部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
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
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披露的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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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
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
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 证券投资部收到重大事项报告的进展信息后,应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汇
报,并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有需要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并履行相应程
序。
  第十九条 重大事项已完结的,联络人应对重大事项进程涉及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归
  重大事项仍在进程中的,联络人应每隔三十日向报告义务人、第一责任人汇报一次
进展情况,并向证券投资部报送定期汇报报告,直至该重大事项结束。
  第二十条 证券投资部在接收重大事项报告的书面材料时,应做好材料存档工作。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有权随时向报告义务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
详细情况,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说明情况,回答有
关问题。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对应联络人、重大事项报告第一责任人对履行报告信息
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二十三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对应联络人、重大事项报告第一责任人未按本制度的规
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
报告义务人给予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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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向证券投资部通知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证券投资部通知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
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涉及财务指标均指的是公司合并报表的数据。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
以及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
程》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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