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尔科技: 舆情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8 00:2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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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 录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
对各类舆情的能力,维护公司形象,防范和化解舆情风险,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
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
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和《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是指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媒体、社交媒体等渠道
传播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可能或者
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以及可能影响公
司声誉、品牌形象、生产经营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舆情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性: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置。
  (二)真实性: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舆情信息。
  (三)主动性:积极引导舆论,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四)统一性:统一口径、统一发布,避免信息混乱。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公司舆情
管理的领导工作。工作组组长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组长由董事会秘书担任,成
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子公司负责人。
  第六条 工作组下设舆情办公室(以下简称“舆情办”),负责公司舆情管
理的日常工作,舆情办设在证券投资部。
  第七条 工作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定公司重大舆情事件的处置方案;
  (二)协调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开展舆情管理工作。
  第八条 舆情办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公司舆情监测体系,及时收集、整理、分析舆情信息;
  (二)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提出舆情管理建议;
  (三)负责与新闻媒体、网络媒体、社交媒体的沟通联络;
  (四)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五)负责做好向各类证券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
  (六)组织公司舆情应对培训,提高员工舆情意识;
  (七)对公司舆情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八)完成工作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舆情监测与预警
  第九条 公司建立舆情监测机制,对新闻媒体、网络媒体、社交媒体等平台
进行监测,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涉及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新闻报道、评论文章、论坛帖子等;
  (二)涉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政策法规、市场动态、竞争对手等信息;
  (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可能影响公司声誉、品牌形象、生产经营等信息。
  第十条 舆情办负责对收集到的舆情信息进行筛选、分类、分析,并根据舆
情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及时向工作组报告。
  第十一条 根据舆情的影响范围、传播速度、潜在危害等因素,将舆情分为
以下等级:
  (一)一般舆情:影响范围较小,传播速度较慢,内容多为中性或轻微负面,
不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声誉、品牌
形象、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影响。
  (二)重大舆情:影响范围较大,传播速度较快,内容涉及公司重大事项或
负面信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可能对公司
声誉、品牌形象、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影响。
               第四章 舆情处置流程
  第十二条 舆情处置的流程包括:
  (一) 舆情办实时监测与公司相关的各类舆情信息;
  (二) 舆情办负责舆情信息的收集与整理,并对舆情预警等级判定为一般
舆情、重大舆情,
措施:
  (1)加强与相关媒体的沟通, 在指定披露媒体、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等
平台发布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2)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舆情应对培训,提高舆情应对能力。
  (1)成立专项舆情小组,制定舆情处置方案;
  (2)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说明事实真相,避免误导投资者;
  (3)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及时向各类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和披露相关信
息;
  (4)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
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5)向有关信息平台、相关部门举报删除等手段制止舆情进一步扩散;
  (6)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三)加强舆情事后管理,对舆情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和后续管理,汲取
经验,总结成果,不断提升舆情应对处置能力。
  第十三条 对于重大舆情,工作组组长认为必要时,可召集工作组召开舆情
应对会议。
  会议通知可通过纸质文书、邮件、微信、QQ、短信、电话、视频等方式发
出。
  第十四条 舆情应对会议可以现场、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
召开。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工作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
通过纸质文书、邮件、短信、微信、QQ 等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工作组成员代为出
席,并书面载明授权范围。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工作组成员的过
半数通过。
  舆情办应对舆情应对会议做好记录。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舆情所涉公司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
权根据相关规定及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
业信誉、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
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
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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