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建股份: 龙建股份股东会议事规则(已经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7 21:06:47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已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行为,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
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
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
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
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
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
                           - 1 -
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
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即董事人数少于 8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上述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时限应以公司董事会收到提议股东、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
出符合本议事规则规定条件的书面提案之日起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黑龙江证监局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 2 -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条   在本规则中,“股东会”指本公司股东会;“股东”
指本公司所有股东。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会。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
得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
                              - 3 -
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议职责,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
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
- 4 -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三条   对于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
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
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
                          - 5 -
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条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
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公司计算二十日和十五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但包括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
  前款会议通知一经公告,视为公司股东及其他相关人员收到
该通知。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
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第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惩戒。
- 6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
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
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 7 -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也可以授权董事会作出决
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决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三)审议批准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涉及的
资产(可以是标的不相关项目累计)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以上的事项;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事
项。
     本规则中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
- 8 -
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
括在内。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对公司自身项目(指同一项目)投资
(如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投资项目。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投资(如股权、债券投资)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千万元的投资项目。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公
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九)审议批准公司融资及贷款额度、自身资产抵押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千万元的事项。
  (二十)审议批准交易的发生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委托理财、委托
贷款事项。
  (二十一)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捐赠金额一百万元以上的事项。
  (二十二)除前二十一项规定外,公司发生交易产生的利润
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五百万元的事项;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 9 -
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事项;交
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千万元的事项;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的事项。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事项参照本规则中购买或者出售重大资产
的权限进行审批:
  以上交易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二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二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二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
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10 -
 第二十三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十;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
过百分之七十;
 (三)最近一年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四)公司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
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
同等条件财务资助;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
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满足本条第二款第(四)项情形除外。公
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
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
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 11 -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含对外资产抵押)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核准程序后,须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实际经营所在地,即哈尔滨市南
- 12 -
岗区嵩山路 109 号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
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
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时,应当在股东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
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查处。
  第二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
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
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
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 13 -
  第三十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情况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召集人主持。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
与风险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会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
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
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 14 -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六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
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 15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
三十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
积投票制。
     第三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
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
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
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
决。
     第四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
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一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
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
- 16 -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
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17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年度股东会和应股东或者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
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会审议
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八)需股东会审议的收购或者出售资产事项;
  (九)需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 18 -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
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
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19 -
     第五十一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以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
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
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
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
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或者会议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
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
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
质影响的除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
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
- 20 -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
东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对公司挂牌交易的股
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责令公司
或者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
取相关自律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 董事或者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责令
其改正,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相关自律监管措
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
施证券市场禁入。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者股东会补充通知,
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
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原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龙建董发〔2025〕
                           - 21 -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执行以上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 22 -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龙建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