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建股份: 龙建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已经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7 21: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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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已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
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
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增强防范风
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基本义务
 公司全体董事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并履行其作出的承诺。
 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
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
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第二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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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董
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
士;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以下简称职工董事)一
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提名并选举产生。董事任期
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
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投资与可持续发展”“提
名”“薪酬与考核”“审计与风险”四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对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
行审议后向董事会提交议案。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第三章    执行董事会议制度
  第五条   执行董事会议
  执行董事会议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主要依据股东会、董事会的授权和决议负责对公司日常经营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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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进行管理和决策。
 执行董事会议成员由公司内部董事(内部董事指在公司内部
任职的董事)担任,设会议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
持执行董事会议工作。任期及成员的变更与董事会一致。
 执行董事会议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执行董事会议应由
二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成员有一票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表决方式为举手
表决、书面表决或通讯表决。
 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作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并归档,保存期为十
年以上。
 执行董事会议作出的决议应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   执行董事会议职权
 (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部分调整(两个部门以内);
 (二)审议批准公司在境外设立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分公
司等分支机构的事项;
 (三)审议批准子公司选举和更换董事的事项;
 (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涉及的资
产(可以是标的不相关项目累计)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千分之五以上
不满百分之十的事项;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千分之五以上不满百分之十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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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审议批准公司对公司自身项目(指同一项目)投资(如
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投资)金额一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不满百分之十的投资项目;
  (六)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投资(如股权、债券投资)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不满百分之十的投资项目;
  (七)审议批准公司与其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
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不满三十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其关
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不满千分之五的关联交易事项;
  (八)审议批准公司融资及贷款额度、自身资产抵押金额不
满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事项;
  (九)审议批准交易的发生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不满百分之十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不满五十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
  (十一)除前十项规定外,公司发生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千分之五以上不满百分之十的事
项;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千分之五
以上不满百分之十的事项;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千分
之五以上不满百分之十的事项;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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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五以上不满百分之十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签署达到下列标准的日常交易相关合
同:
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五
十的事项;
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百分之十
以上不满百分之五十的事项。
     (十三)董事会特别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提议
时可以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
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方式:专人送出、邮件、传
真、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通知时限: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独立董
事,包括会议议案的相关背景材料,独立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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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会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不受前述通知期限约束。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采用现场、视频、电话、传真
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也可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
方式召开方式。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对
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不应出具空白委托书,也不宜对受托
人全权委托。授权应当一事一授。受托出席专门会议的独立董事
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并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一名
独立董事不应在一次专门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独立董事的委托。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
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所作决议应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获得通过。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
见,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确认。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
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
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独立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会议,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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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时完成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尽快整理并送各独
立董事签字。
  第十五条    以下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六)公司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
采取的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五章   董事会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     董事会职权的行使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
范围内行使职权。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
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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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决定公司三年滚动规划和
专项发展规划;
  (四)制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财务资助、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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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六)设立“战略、投资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并选举其
成员,听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十七)制订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九)制订公司年度报告,审议批准公司半年度报告及季
报;
     (二十)审议批准公司年度环境、社会与责任(ESG)报告;
     (二十一)审议批准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审计
报告;
     (二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二十三)审议批准公司职工工资的分配权;
     (二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
的其他职权,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
金的使用,必须经党委会讨论通过,方可进行决策程序。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
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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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实际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并提请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十九条   重大交易的审批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财务
资助、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就上述具体事项的
审查决策权限如下:
     (一)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以外的财务资助事项。
     (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涉及的资
产(可以是标的不相关项目累计)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十以上
不满百分之三十的事项;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五十的事
项。
     (四)审议批准公司对公司自身项目(指同一项目)投资(如
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
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五十的投资项目。
     (五)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投资(如股权、债券投资)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五十的投资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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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其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
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三十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不满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其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
交易金额(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在三百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千分之五以上不满百分之五的关
联交易事项。
 (七)审议批准公司融资及贷款额度、自身资产抵押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二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五十的事
项。
 (八)审议批准交易的发生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
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五十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事项。
     (九)审议批准公司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对外捐
赠事项;
     (十)除前九项规定外,公司发生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五十的事
项,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
超过一千万元的事项;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
以上不满百分之五十的事项,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交易标
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最近一个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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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五十的事项,且绝
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签署达到下列标准的日常交易相关合
同:
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五亿元的事项;
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百分之五十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的事项。
     (十二)公司发生以下交易事项参照本规则中购买或者出售
重大资产的权限进行审批:
     以上交易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二十条   财务资助审批权限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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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十;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
过百分之七十;
 (三)最近一年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四)公司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
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
同等条件财务资助;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
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满足本条第二款第(四)项情形除外。公
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
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
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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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
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含对外资产抵押)交易事项,除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
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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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六章   董事长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签发董事会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发的其他文
件;
     (五)签署公司发行的证券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的文件。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
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
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定期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15 -
  第二十四条   定期董事会会议的议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
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议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议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临时董事会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独立董事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临时董事会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
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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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议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
事项,与议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
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议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
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
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
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前磋商
 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董事征询对会议议案的意见,根据情况可
以适当形式组织相关董事召开预备会议,由董事长主持,对会议
议案进行磋商,也可以书面通讯的方式进行会前磋商;董事会秘
书根据磋商的情况,对会议议案进行修订;经董事长审核后,确
定为董事会上会议案。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将盖
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
                        - 17 -
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
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专人送出、邮件、传
真、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通知时限:董事长应通过董事会秘书
至少提前五日,通知全体董事。但如果公司全体董事均同意,可
以不受上述方式、时限限制。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
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期限;
     (四)拟审议的事项(会议议案);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
议;
     (六)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
要求;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九)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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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
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在
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议案
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
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方可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事先取
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
事会应当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
时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
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
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
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
议。
                             - 19 -
     第三十四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董事会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代理事项;
     (三)委托人对每项议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
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
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
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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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关于委托出席董事会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
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
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议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
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
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
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
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
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
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
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
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议案发表
                           - 21 -
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议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查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
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
括在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议
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八条    董事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
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高级管理人
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
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
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
  每项议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
行表决。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
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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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
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四十条    董事会记名投票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
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
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
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议
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对该议案投赞
成票。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
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
从其规定。
 董事会在对于发生的财务资助及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
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 23 -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
议为准。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
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四十二条    董事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即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
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议案所涉及的企业
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
议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
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
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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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
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议案、议程、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
要点和主要意见、对议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
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
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四十七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
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
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
                          - 25 -
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
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在决议作出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完
成会议决议公告工作。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
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公司经理层在董事会的领导下,组织督办部门掌握董事会决
议的执行进展情况,对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定期和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建议。同时,总经理应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长、董事
会报告公司经营、生产、管理等情况。
  董事会文件行文规则参照公司行政文件管理办法办理。
  第五十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
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决议公告等,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条款与其他规章不一致时,以《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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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授权事项在其他授权制度、清单中另行
明确,不在本规则中体现。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都含本数;“不满”“超
过”“以外”不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
改时亦同。原《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龙建
董发〔2025〕7 号)自行废止。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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