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矿资源: 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7 20: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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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5 年 10 月修订)
         ( 经第六 届 董事会第 十九次 会议 审议通 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强化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
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规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
勉尽责的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及评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
  (四)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
决议;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总监与年
审注册会计师三方协商确定。
  第五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
会计报表,并发表意见;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包括外部审计机构和相关审计
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
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等。
  第六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
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议年报的董事会会议召开
前,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发表意见。审计委员会应与年审会计师就
初审意见进行沟通,将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形成书面工作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
签字认可。审计委员会在年报审计期间,可以与外部审计机构召开没有公司管理
层参与的非公开会议。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八条   年报审计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事
前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计师
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的,
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达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
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涉及变更外部审计机构的,还应当披露前任外部审计机构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变更外部审计机构的原因、与前后任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一条 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
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当前和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
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将意见提交董事会
决议通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
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并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审阅检查审计监察
部提交的各类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应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核实评价意见。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四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
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
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包括缺陷的环
节、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以及相关责任追究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追责等工作。
  第十五条 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
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避免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
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七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依照本规程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程如与
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程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程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行。
                         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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