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创达: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7 0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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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909      证券简称:汇创达           公告编号:2025-084
              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
意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0〕2622 号),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于 2020 年 11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因上述期限届满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东吴证券仍需
就公司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5 年 10 月 10
日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由于本次发行工作需要,公
司聘请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并签订了保荐协议及承销协议。浙商证券指派蒋舟先生和沈琳
女士(简历见附件)担任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本次发行的保荐
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间为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
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
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东吴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
督导工作由浙商证券承接,东吴证券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职责。
  公司对东吴证券及其保荐代表人、项目团队所做的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附件:保荐代表人简历
  蒋舟先生: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董事,金融学硕士,保荐代表人,
CFA。其自 2012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主持或参与完成了维力医疗
(603309)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花王股份(603007)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原证
券(60137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伟思医疗(688580)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三变
科技(00211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花王股份(603007)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长信科技(300088)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广东明珠(600382)非公
开发行股份、花王股份(603007)2013 年中小企业私募债等项目。
  沈琳女士: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董事,理学学士,保荐代表人,注册
会计师。其自 2011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主持或参与完成了法本信息
(30092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三变科技(00211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华铁
股份(000976)非公开发行股份等股权融资项目及多个企业的改制辅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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