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制订)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确保信息披露合规、及时、公平,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监管指引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
露的内容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
息是否存在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
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深交所
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可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
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管理要
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
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
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根据本制度第三章的规定申请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
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符合《上市规则》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可暂缓、豁免事项,
按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
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因上述原因履行披露义务的,
应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
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
第八条 当发生触及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业
务规则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事项时,公司相关
部门、分子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
告该信息,并就该信息涉及的信息暂缓或豁免情形,同步向公司证券部提
出书面申请,说明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理由、依据及必要性。相关部门负责
人、分子公司负责人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申请内容进行签字确认,并
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
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法律、财务等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并向董事长提出
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董事会秘书
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应当妥善保存有
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一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
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
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
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
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
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
日内,将报告期内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材料报送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
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
办理暂缓、
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
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
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除《公司章程》
外,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
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