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其各子公司(以
下简称“各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
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
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公司及各子公司
应严格控制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从事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主要以远期结
售汇、远期外汇买卖和掉期(包括汇率掉期和利率掉期)、期权、货币互换等业
务为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各子公司
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同时,未
经公司书面审批同意,公司旗下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
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
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
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
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
收款预测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
款,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存款
预测金额,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
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
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
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
衍生品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九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所涉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
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筹集、合同签订、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联系;
(二)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计监督;
(三)公司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在相
关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四)独立董事有权对交易模式、资金使用情况、风险控制等进行监督与检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条 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相关规定,
决策权限为:
(一)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
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二)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相关规定,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公司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
序,故按对 12 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的
方式履行审议程序。决策权限为:
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应不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衍生品交易额度。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评估及具体操作等,结合外汇
收付预测结果,根据境内外外汇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外汇机构报价信息,评估
交易风险,逐笔制订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交易方案,并提供支撑文件,提交财务负
责人审核。
(二)公司财务负责人根据支撑文件审核交易方案,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做出
审批。
(三)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提交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财务部根
据已批准的交易方案,向外汇机构提交外汇衍生品交易申请。
(四)银行根据公司申请,提供外汇衍生品交易价格,与公司授权的交易人
员确认交易事项,银行和公司根据银行规定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流程签署交易合约。
(五)财务部建立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交易台账,对每笔外汇交易的委托日期、
成交日期、成交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等重要信息进行登记,并根据管理要
求及时提供损益分析数据及风险分析。
(六)审计部应当每季度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
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后续管理
第十二条 财务部应及时跟踪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变动状态,及时评估已交易
外汇衍生产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割,严格控
制违约风险;特殊情况若需通过掉期交易提前交割、展期或采取其它交易对手可
接受的方式等,应按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公司已交易外汇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
(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
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指派公司内部审计部对交易的必要性、前述内部
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
的,应及时报告。
第六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
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的要求,操
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符合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原则,公司内
部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按《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时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档案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
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