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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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信息内部传递渠道畅通,信息内部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与
及时,以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规范化,促进公司运作规范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
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报告”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由负有传递信息
职责的信息知悉者直接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
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或各项目负责人,最
初知悉信息的公司员工,各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各控股子公司中
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如有)
、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
),
对其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负责。
第五条 公司内部报告的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
(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三)独立董事的核查意见及报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四)达到披露标准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等)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租赁资产、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予或受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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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
(五)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
公司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上述第 4 项提
及的交易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
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等;
(六)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
(七)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业绩预告及预测的修正,利润分
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可转
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公司、股东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
(八)公司遭受重大损失;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
未获清偿;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计提大额
资产减值准备;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公司决定解
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
资产为负值);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
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
抵押、质押;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
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公司董事长、经理无法履行职
责或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九)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变更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中国
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
应的审核意见,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董
事长、经理、独立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生产经营情况或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
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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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
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裁
定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获得
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上
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
载被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
(十一)公司作出向法院申请破产的决定,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
告公司破产或者法院受理关于公司破产的申请,及进入破产程序后债
权申报、债权人会议、破产和解与整顿,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破产
申请、中止(恢复)破产程序或宣告破产的情况;
(十二)上市公司涉及股份变动的减资(回购除外)、合并、分
立方案,应当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及时报告本所并公告;
(十三)其它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六条 责任人根据各自的业务分工明确自身的信息内部报告
职责。
第七条 除编制定期报告或董事会、股东会所需的信息指定各
部门及子公司报告的内容及期限外,责任人在涉及信息发生的事项发
生后二十四小时之内,将相关信息及资料直接报告至公司董事会秘书
或公司证券部,否则将承担逾期报告的责任。
第八条 责任人对报告职责及报告事项有任何疑问的,须及时与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部联系,不因其不明确而免责。
第九条 责任人在公司尚未对其报告之信息进行披露之前,负有
保密义务。
第十条 因责任人失职,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其
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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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
门的业务规则、
《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
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