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维数字: 董事、高管持股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5 00: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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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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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2025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制度
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等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
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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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董事、高管股份的转让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
未满六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
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
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之后未满三个月的;
  (八)本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情形,在深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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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进入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规定,在
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法买入或卖出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禁止
进行反向的交易,即买入后六个月不能卖出,或卖出后六个月不能买
入。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六个
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
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
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
           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
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
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 25%,新增有
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
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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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
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
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
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
股份予以锁定。
     第三章    董事、高管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
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披露情况。如发现有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擅自买卖公
司股票,拟买卖公司股票前两日必须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进行报备
审查,审查同意后才能买卖公司股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
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
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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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
记时;
 (二)新任董事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
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
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
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按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
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委托公司
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
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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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
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
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
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董事、高管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统一申报,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
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
所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
以上的股东违反《证券法》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上市公
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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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
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
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
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参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责任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
以上的股东,违反《证券法》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中国证监会依
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将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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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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