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维数字: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5 00: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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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创维数字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和管
理,加强本公司的推广以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
调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
采访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本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在
本公司接受调研、沟通、采访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
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良性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知。
  第四条 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中,
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
择性的、私下的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
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
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其内部刊物或内部网络上
刊载非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
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和推广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正。
  (五)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接待和推广的工作中,公司应充分注
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和推广的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
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公司接待与推广事务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直
接责任人为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接待与推广事务具体工
作,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第六条   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证券市场
的运作机制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营销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
关系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
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
行沟通的,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
公开披露信息和非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第九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
会参与。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进行的,应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
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
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
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一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
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
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
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
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三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
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
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任何的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
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任何的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
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
据的资料;
  (五)承诺任何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
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
或新闻稿等文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
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
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五条 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
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六条 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
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
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
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
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
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
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
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以下特定对象进行相
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
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
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
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
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
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
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
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本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相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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