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维数字: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5 00: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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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
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
作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
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
行使相应的职权,履行相应的职责,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
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
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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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
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准备和提交拟审
议的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文件;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
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
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
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
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
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
  (十)《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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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
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
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
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
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七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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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
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
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
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以
下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上市规则任职资格的说
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
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
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
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十条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准备会议文件,安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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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会务,负责会议记录,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保管
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
  主动掌握有关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应向
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的战略决策和导向功能,董事会秘
书应确保公司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董
事会要求,参加、组织董事会决策事项的咨询、分析,提出相应的意
见和建议。受委托承办董事会及其有关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联络人,负责
组织准备和及时递交证券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文件,负责接受证券监管
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并组织完成。
  第十三条 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建立健全有关信
息披露的制度,参加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及时知晓公司重
大经营决策及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四条 负责公司股价敏感资料的保密工作,并制定行之有效
的保密制度和措施。对于各种原因引致公司股价敏感资料外泄,要采
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及时加以解释和澄清,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 负责协调组织市场推介,协调投资者来访接待,处理
投资者关系,保持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的联系,负责协调
解答社会公众的提问,确保投资者及时得到公司披露的资料。组织筹
备公司推介宣传活动,对市场推介和投资者重要来访等活动形成总结
报告,并组织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有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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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负责管理和保存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控股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公司发行在外
的债券权益人名单。
  第十七条 协助和促使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切实履
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在知悉董事会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有义务及时提
醒,并有权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十八条 协调为审核机构履行监督职能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
协助做好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诚信责任的调查。
  第十九条 履行董事会依法授予的其他职权,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会议筹备、组织:
  (一)关于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董事会秘书在请示董事长后,
应尽快按照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规定的时限、方
式和内容发出通知;
  (二)需提交的提案及相关资料,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召开前,
送达各与会者;
  (三)董事会秘书应作会议记录并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一条 信息及重大事项的发布:
  (一)对外公告的信息及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应事前请示董事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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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于信息公告的发布,董事会秘书应签名确认审核后发布。
  第二十二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其他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询问
函,董事会秘书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准备资料回答问题,完成后进行
审核。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具体负责完成董事会秘书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和人
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责,在机构设置、工作人员配备以及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和保证;公司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机构的
工作。
             第七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
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上市规则4.4.4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
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
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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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
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
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修
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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