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维数字: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5 00:2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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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 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
施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任职资格和选择
程序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
会聘任的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被提名人员的有
关资料,负责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提名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研发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
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及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
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予以搁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任职资格、遴选程
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最迟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 10 天之
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
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调整及实际
需求情况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表决;临时会议可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独立董
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保存。在公司存续期
间,保存期应当至少为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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