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维数字: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5 00:2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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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实现公司长期可持续
发展。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公司重大投资决策的
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
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战略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
小组组长,基于投资评审项目的需要另设组员若干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
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第(一)至第(四)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如下前期准备工
作:
 (一)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企业的负责人向投资评审小组上报重大
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
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
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等洽
谈和做投资可行性分析并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
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
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
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
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
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
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
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应当
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及所有参会者均对会议所议
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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