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维数字: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5 00:2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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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
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
“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
息。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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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同时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则公司在境
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
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
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
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对外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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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
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
应当披露。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五)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六)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
数据。
  (七)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一条 临时报告
  (一)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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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证券法》明确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
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
或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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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或者因
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
一时点及时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该知悉该重大事项发
生时。
 (三)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四)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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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应当及时披露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一)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二)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
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
                         公司应当及时
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
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
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
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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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
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
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
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
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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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
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
即时履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
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
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
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部等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在接
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访问前,应当征询董事长的意见;
  (二)上述信息披露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
时,
 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股价
敏感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要求提供或
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信息,也必须拒绝回答;
  (三)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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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
             应要求证券服务机构、
                      各类媒体立即更正。
  第二十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申请:公司发布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或授权代表应当以书面
形式通过深交所自动传真系统或通过深交所网上业务专区提出申请,并按
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提交公告内容及附件。
  (二)审核:深交所审核员对公司非直通业务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合
规性进行审核。董事会秘书对审核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并根据要求对
披露信息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三)复核: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直通业务发布信息进行复核。对
复核未通过业务,根据要求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再次提交董事
会秘书复核。
  (四)发布:非直通业务发布信息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后,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披露。
            直通业务发布信息经董事会秘书复核通过后,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相关方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三)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
导。
  第二十二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证券部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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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负责收集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及
披露。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在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董事会秘书承担如下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
交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
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
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
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
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董事会及经理层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四)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
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
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
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五)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
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
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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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七)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
  (八)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和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承
担相应责任;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公司各类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资料
的准备和编制,
      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
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
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董事、董事会责任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
要的资料;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
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
            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
关信息。
第五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二十七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
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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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
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
其他重要信息。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
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
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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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部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
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
律、行政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
相关义务。
  第三十二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
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
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度,制
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
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
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七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子公司主
要负责人应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
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
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子公司可指派专人,负责上述业务
的具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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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涉及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司建立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制度,由
公司证券部按照本章的规定定期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
  第三十九条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指派专人负责公司证券部的
信息问询工作。
  第四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
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
                   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
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
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对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计划;
  (二)对公司进行的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进展情况;
  (三)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是否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四)持有、控制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司
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情形;
  (五)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身经营状况是否发生恶化,
                          进入破产、
清算等状态;
  (六)
    是否存在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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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
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
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
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
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
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定期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问询其是否发生需要披露的事项。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
合证券部的工作,在证券部要求的时间内及时回复相关问题,并保证相关
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八条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答复意见应由其负责人签字
并加盖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单位公章,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控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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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或实际控制人保存,另外两份送交公司证券部保存。
  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规定或监管部门有要求时,公司证券部
有权将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答复意见及其他材料提交给监管部
门。
  第四十九条 公司证券部应对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
询所涉及的相关书面材料予以归档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十条 公司证券部应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答复意见
进行整理、分析和研究,涉及信息披露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回答或不如实回答公司证券部
的信息问询或不配合公司证券部的信息披露工作,
                     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
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记录,或由董事会秘书指定一名记录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
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五十四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监会四川监管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
董事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
             第十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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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
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
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
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六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
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五十七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
进行处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有新的制
度,本制度应做相应修订。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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