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充分发
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兴通海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事项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求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过半数独立董事可
以提议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原则上应当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
料和信息。经过半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
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
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
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明确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
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
清楚。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
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
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
在专门会议中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
董事的意见分别详细记录。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决议应当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管10年。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独立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保证全体参会独立
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公司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
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做好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
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相关独立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
仍未解除职务,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
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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