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里石: 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5 00: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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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厦门万里石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
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情形的,可以无须向深交所申请,经信息披露义务人自
行审慎判断后决定是否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
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
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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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
“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
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
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九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向公司证券部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时,认
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
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会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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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他相关资料向证券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是否符合暂缓、豁
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
表》中签署意见;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得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并由董事长签字确认,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和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登记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登记材料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登
记的内容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
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
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
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六)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
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
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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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及信息
披露义务人要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证券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工作,且应当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向证券部报告事项进展。证券部应当密
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第十三条 已办理暂缓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
  出现前款第(二)项情形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及时披露将该信息认定为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
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公告后 10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
监局和深交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
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
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
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相关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深交所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之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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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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