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里石: 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5 00:2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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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
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厦门
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薪酬与考核的范围为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董事会聘
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2 名独立
董事。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成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在成员中任命。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决策落实等日常事宜
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协调。
               第三节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
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度依据公司经营状况提出的公司董事的
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节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负责做好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五) 提供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如下: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
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节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成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成员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成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并在委
托书上明确对讨论事项的表决意见。独立董事成员只能委托其他独立董事成员。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
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 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 10 年。
  会议记录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成员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成员(代理人)的姓
名;
  (三)会议议程;
  (四)成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包括赞成、反对、弃权的票数);
  (六)成员的意见、建议与董事会的批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董事
长或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节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董事会负责解释。
                          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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