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
追究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
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
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
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人员: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内部负责年报数据的财务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直接经办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负责提供年报数据的部门负责人、直接
经办人员;
(四)涉及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其他相关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投资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
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
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
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规章、
规范性文件,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造成不良影响的;
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适用,也可并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失职,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公司在进行上述
处罚的同时董事会可视事件情节严重程度免除或提请股东会免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出现本制度规定的责任
追究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
事件情节具体确定。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
员的年度绩效考核过程。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的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