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期货
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加强对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
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厦门万里石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
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
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
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
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
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三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
司”)。子公司进行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
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子公司的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
经公司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从事的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
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
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
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
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
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
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
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从事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
董事会审议。
公司开展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不从事非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
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
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三章 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进行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八条 公司套期保值工作小组负责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
的分析,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公司销售部门、采
购部门是套期保值业务的协作部门。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收付款、资金账户管理、
账务处理、核算等。
第十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公司期货交易业务实际实施效果、相关风险控制政策
和程序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十一条 公司法务部负责对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套期
保值业务涉及的相关合同及法律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
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
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
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
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
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十三条 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一)公司成立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成员由业务部、采购部、财务
部、内审部、法务部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
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筹集资金、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在可能出现重大
风险或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
(二)业务部、采购部或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综
合平衡公司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业务经营需求、相关商品价格的变动趋
势、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
业务申请,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三)公司财务部对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
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并定期出具
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报表报送公司管理层。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交
易标的、金额、盈亏情况等。
(四)公司内审部为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督期货
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门
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五)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
进行审计。
第四章 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向非相关人员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
况等与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关人员应有效分离,不
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独立并监督制约。
第五章 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前须慎重选择期货经纪公司
或代理机构(如需)。优先选择实力雄厚、研究资源丰富、服务能力突出、经营业绩
排名居行业前列的期货经纪公司或代理机构。
第十七条 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
督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
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十八条 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业务部门及财务部
门应立即报告公司管理层。若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
止损机制;若发生临时追加保证金等风险事件,应及时提交分析意见,由公司管理层
做出决策。
第十九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操作风险的监控,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向公司
管理层报告:
(一)相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二)期货经纪或代理机构的资信情况发生重大负向变化;
(三)公司的具体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四)操作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方案;
(五)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过程的正常进
行或影响公司整体财务安全;
(六)公司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二十条 公司已实施的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套期工具
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
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
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相关人员应当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
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二十二条 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相关人员应定期与期货经纪公司、
代理公司、财务会计核算岗位进行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相关对账事宜,定
期向公司管理层报送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包含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
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七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开
户文件、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文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
保管期限至少10年。
第八章 责任承担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结算、内控审计等各有关人
员,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的,风险由公司承担。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的资金拨付、下单
交易等行为,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行为人对风险或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公司将区分不同情况,给予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原《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及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自本制度实施之日起作废。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