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核查意见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以下简称“《监
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
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
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
《上
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于股东会审
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和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
(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或安排。
治理水平,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以提高管理效率,有利于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董事、总经理郑耀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签字页: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