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港: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3 19: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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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17             证券简称:日照港            公告编号:2025-044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33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10/30     -        2025/10/31     2025/10/31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9 月 12 日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075,653,88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10/30     -        2025/10/31     2025/10/31
四、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
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
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
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
再进行派发。
  公司对股东山东港口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日照港集团岚山港务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
本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直接派发。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
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
等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规定,
公司在向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0.033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
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
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
红利 0.029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
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0297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
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的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
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不含 QFII)和法人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本公
司对其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33 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633-8388822
特此公告。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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