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2025)泰律意字(盟升电子)第 5 号
中国 • 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街道隆和西巷 299 号泰和泰中心 24—33F
District, Chengdu,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TEL:86-28-86625656 传真|FAX:86-28-85256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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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5)泰律意字(盟升电子)第 5 号
致: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接受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激励对象授
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相关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前言
一、释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盟升电子、公司、上市公
指 成都盟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司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成都盟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计划(草案)》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本激励计划 指
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
指
性股票 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
激励对象 指
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
授予日 指
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有效期 指
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公司将股票登记
归属 指
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
归属条件 指
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
归属日 指
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现行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现行有效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现行有效的《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
《自律监管指南》 指
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本所 指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盟升电子实施本激励计划指派的经办律师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
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
舍五入所造成。
二、声明
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
述和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和口头信息等)均是真实、准
确、完整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
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
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一致;相关文件的签署人业
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文件。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声明如下:
据可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说明和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
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
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
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
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
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
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
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或公开披露。
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
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批
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条件成就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认为预留授予
条件已经成就,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
以 2025 年 10 月 23 日为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合计向 53 名激励对象授予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
予已经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
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授予日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
关事宜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年 10 月 23 日为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合计向 53 名激励对象授予 67.17 万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9.36 元/股。
是在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的交易日授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授予日符合
《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
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获授限制性股票:
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和本次
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授予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
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
的授予条件已满足,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部分 结 尾
一、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日期及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由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经办律
师为周勇、包涵。
二、本法律意见书的正本、副本份数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