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略的
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由 3 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主席 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发
展委员会主席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1 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
发展委员会主席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
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 1 名委员履行战略发展委
员会主席职责。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 最近3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
形;
(三) 最近3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
形;
(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
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
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六
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战略发展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
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
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
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
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每年根据战略发展委员会召集人的提议不定期召
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战略发展委员会召集人主持,
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1 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
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
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如有必要,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因此
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
“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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